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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潜入建筑工地宿舍行窃 五民工怒殴致其死

  小偷潜入民工宿舍盗窃,工友出于义愤“惩罚”小偷,哪知致其死亡。昨日,九龙坡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林某某等5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刑3年,宣告缓刑5年到3年不等。

  2008年4月5日凌晨,九龙坡区某建筑工地民工宿舍潜入一男子,响声惊醒了睡梦中的工人马某某、唐某某,他们起床追赶,在宿舍前一坡坎下将他按倒在地,并用拳头殴打,该男子则摸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将马某某刺伤。
工友纷纷赶来,将此人带到工棚前的坝子。

  一听抓到了小偷,闻讯赶来的工友围住该男子进行殴打。唐某某发现手机不见了,便询问那男子,男子称手机藏在草地里。此时,工地负责人出面阻止大家打人,随后,有人将该男子捆绑着带往工棚后面的施工公路,途中不时有工友出来打他。直至听说有人报警后,林某某等人才丢下小偷,回到工棚睡觉。

  凌晨6时许,该男子的尸体在距事发现场200米处的路边被发现。经查,死者陈某某,九龙坡区海员村人,系颅脑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林某某等5人与被害人亲属自行和解,共计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他们在法庭上辩解,当时只是想教训一下对方,根本没想要打死他。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某等5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入室盗窃,存在明显过错,法院决定分别对其判刑3年,宣告缓刑5年到3年。(记者王非非通讯员 邱晋)

  私罚不能代替司法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华立律师事务所的陈艇律师表示,公民见义勇为不应超越法律底限。公民没有殴打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小偷作为公民也有人格权,也受法律保护。公民不要陷入“抓住坏人,惩罚一下是天经地义”的误区。见义勇为应以制服犯罪嫌疑人为原则,让犯罪嫌疑人丧失逃跑、拒捕、反抗的能力,然后在第一时间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切莫私罚代替司法,到头来追悔莫及。 (来源:重庆晚报)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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