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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公共学车场所允许私人教练培训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驾考合一”制度确实违反了行政许可法。但是,作为一名交通民警,笔者认为,这样一个施行多年的制度,其实不是简单地“一废了之”就能万事大吉的,还需要其他一些配套性的制度及时跟进,以确保道路的秩序与安全。


  在中国,一方面“驾考合一”违法,但另一方面,公民私自学车也是法律明确禁止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这就要求,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必须满足教练车、教练员及教学场地三个方面的要求。

  再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这也表明,在没有取得驾驶证之前,任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都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因此,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公民个人不可能通过自学方式来学习驾驶技术。这样一来,问题又回到了原点:公民个人还是必须通过驾校才能学习驾驶技术,进而取得驾照,只不过是政府不能积极主动地强制要求,而是变成了法律的变相强制要求。为此,如果有关部门只是“一废了之”,而不能及时对现行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创新,那么,废除“驾考合一”制度的意义只怕难免会大打折扣。

  对此,笔者认为,为了兼顾公共道路安全与公民学车选择权,我国有必要借鉴域外的成功经验,在完善现有驾校的基础上,允许私人教练从事驾驶技术的培训工作。

  同时,也可以由政府投资修建一定数量的公共学车场所,供私人教练和自学者练习驾驶技术。公共学车场所的费用可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公民申领驾证时所缴纳的学车场所建设费;二是进入公共学车场所学车的使用费。考虑到每个人的接受能力存在很大差异,有必要废弃驾校、私人教练与学员的捆绑关系,公民可以随时向任何一个具有资质的驾校、私人教练学习驾驶技术,学费以小时为单位支付。这样,不仅那些接受能力较强的公民的花费会大大降低,而且也必将更加符合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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