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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罗彩霞被公安局政委女儿冒名顶替上学 > 公安局政委女儿冒名顶替上学消息

被冒名上大学引发复杂法律纠葛

  被冒名上大学引发复杂法律纠葛

  商报记者 郭莹/文

  如果不是被银行拒绝办理网上银行开通业务,如果不是教师资格证不能办理,罗彩霞也许一辈子也不知道,会有另一个“罗彩霞”存在,而且这个冒牌的罗彩霞使用的身份信息居然全部都是自己的,罗彩霞不仅因此成了高考复读生,现在的生活也因此问题百出,那么罗彩霞的遭遇究竟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

  被人冒名上大学 一朝发现欲起诉

  今年3月,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旅游管理专业的大四学生罗彩霞和几名同学一起到建设银行鑫茂支行开通网上银行业务。

办理业务时,罗彩霞按照要求输入了身份证号,可工作人员却告诉她信息不对,不能办理。银行电脑屏幕的名字、身份证号码和罗彩霞手中身份证上的一模一样,可电脑里的身份证照片却是另外一个女孩。

  罗彩霞随后联想起,去年8月时,自己申请办理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当时负责资格考试的老师曾经问她是不是在贵州申请了教师资格证。

  想到自己在身份信息上接连出现问题,罗彩霞向警方报了案。经过调查,罗彩霞的身份信息2004年被一名叫王佳俊的女孩冒用。

  其实,罗彩霞和王佳俊早就认识,二人在高中阶段是同班同学。2004年,在湖南省邵东县一中就读的罗彩霞和王佳俊一同参加了当年的高考。罗彩霞在填报志愿时在“三批一”填报了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三批二”填报了湖南省第一师范学校。高考成绩公布后,罗彩霞考了514分,没有达到湖南省当年二本录取分数线531分。根据当年湖南省邵东县教育局高考录取档案资料显示,罗彩霞没被任何学校录取。

  此后,一名叫“罗彩霞”的学生被贵州师范大学录取,这个所谓的“罗彩霞”正是罗彩霞的同班同学王佳俊。在此后的录取过程中,王佳俊的相关档案,包括身份证、户口迁移证都被改成了“罗彩霞”。

  经过沟通,王佳俊的父母承认当年自己的女儿冒用了罗彩霞的身份上大学的事实,并承诺会将王佳俊的教师资格证进行注销,帮助罗彩霞取得教师资格。但希望罗彩霞能够更改身份证号。

  更改身份证号意味着罗彩霞已经取得的大学英语四级证、毕业证、学位证都将作废。想到这些,罗彩霞决定不更改身份证号,并希望通过法律拿回本属于她的一切。

  类似事件早已有 受害者依“解释”获赔

  “其实对于罗彩霞来说,她并非第一个遭遇被冒名的受害者。此前,山东一名叫齐玉苓的人也曾被她的同学陈晓琪冒用身份,齐玉苓得知后,以毕业学校、当地教委、陈晓琪及陈晓琪的父亲和录取学校共同侵犯自己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其一并告上法庭,最终获得了法院支持。因此,罗彩霞维权过程将不会很困难。”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世杰告诉记者。

  1990年,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齐玉苓与陈晓琪一起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齐玉苓发现陈晓琪冒其姓名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陈晓琪、陈克政(陈晓琪的父亲)、济宁商校、滕州八中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一同告上法庭。齐玉苓认为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

  法院在审理时认为,依民法通则第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之规定,陈晓琪在其父陈克政的策划下盗用、假冒齐玉苓姓名上学,是侵害姓名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齐玉苓的姓名权被侵犯,除陈晓琪、陈克政应承担主要责任外,济宁商校明知陈晓琪冒用齐玉苓的姓名上学仍予接受,故意维护侵权行为的存续,应承担重要责任。同时,齐玉苓主张的受教育权,属于公民一般人格权范畴。但证据表明,齐玉苓已实际放弃了这一权利,即放弃了上委培的机会。因此齐玉苓主张侵犯受教育权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此外,滕州八中与滕州教委分别在事后为陈晓琪、陈克政掩饰冒名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存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一定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并与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一同向齐玉苓赔礼道歉。齐玉苓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25元由陈晓琪负担,其他被告对此负连带责任并共同支付给齐玉苓精神损失费35000元。

  一审判决做出后,齐玉苓提起上诉,除了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提出异议外,主要是提出证据表明自己并未放弃受教育权,被上诉人确实共同侵犯了自己受教育的权利,使自己丧失了一系列相关利益。据此请求二审法院判决:(1)陈晓琪赔偿因侵犯姓名权而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失5万元;(2)各被上诉人赔偿因共同侵犯受教育权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35万元。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最高法院针对此案做出的司法解释认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齐玉苓为接受高等教育另外再进行复读,为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交纳城市增容费,为诉讼支出律师费。这些费用都是其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由陈晓琪、陈克政赔偿,其他各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陈晓琪在侵权期间以齐玉苓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陈晓琪的必要生活费应判归齐玉苓所有,由陈晓琪、陈克政赔偿,其他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因此支持了齐玉苓的上诉请求。

  司法解释现被废止 受教育权难获支持

  “从目前的事情经过来看,罗彩霞的遭遇与齐玉苓的遭遇基本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对于罗彩霞而言,由于王佳俊冒用了自己的名字上大学,可以主张王佳俊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刘世杰说,当然王佳俊冒用的行为不可能是由其一人来完成的,可能会涉及她们毕业的学校、录取王佳俊的大学、当地教委、派出所等多个机构,因为这些部门如果进行了严格的审查,不会使王佳俊冒名顶替成功。所以,罗彩霞可以一并向这些单位主张权利。

  “但与齐玉苓的案件不同,罗彩霞如果也主张王佳俊等人侵犯了自己的受教育权将很难得到支持。”刘世杰说,因为2008年12月18日,最高法已将此前就齐玉苓案所做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废止。“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但在我国,宪法能否被直接引用一直存在争议。因此从现状看,以姓名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赔偿是最有效的。”

  刘世杰表示,若王佳俊的父母及相关责任人为了达到使王佳俊冒名上大学的目的共谋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或者事业单位的印章的,则相关责任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或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如果他们使用的是真实印章,则涉嫌违规使用印章,相关单位应追究相关人员违规使用印章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张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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