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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限制适用及废除

  自从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后,死刑的限制与废除已被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文件所认可,以保护人权为理由的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关于废除死刑的国际条约相继问世,废除死刑在一定范围内开始成为国际法规范,国际社会对废除死刑的态度进一步坚定和明确。
截至2005年,世界上已有86个国家完全废除死刑,有11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而有99个国家仍然保留了死刑(其中包括我国)。

  审视我国的死刑制度,可以看到我国保留了大量的死刑罪名。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有68种,分布在除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之外的其他9章犯罪中。其中非暴力犯罪为44种。我们看到配置死刑的非暴力犯罪的罪名占全部死刑罪名的64.7%,其中,危害国家安全型非暴力犯罪5种,危害公共安全型非暴力犯罪3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型非暴力犯罪16种,侵犯财产型非暴力犯罪1种(盗窃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型非暴力犯罪5种,危害国防利益型非暴力犯罪2种,贪污贿赂型犯罪2种(贪污罪、贿赂罪),军人违反职责型非暴力犯罪10种。

  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存废之争及其价值评判

  我国现阶段,支持保留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学者大多有如下理由:

  其一,国情特殊。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的关键阶段,在这个改革过程中,社会矛盾积累、频发,犯罪形势尤其是经济犯罪形势严峻,需要适当强化对社会的强力控制;其二,死刑具有其他刑罚手段不具有的特殊威慑力,对于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都有必要;其三,废除死刑不符合社会利益;其四,如果废弃死刑而用长期自由刑取而代之的话,将浪费社会更多的财富;其五,死刑是取得政权的革命势力镇压反动势力,巩固政权的有力武器。

  而主张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学者则提出了以下的依据:其一,非暴力犯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受到经济、政治、法律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无法只凭借设置死刑就可以有效遏制;其二,对于犯罪人来说,死刑根本不能起到威慑作用,即使对于个别不堪改造者,处以终身监禁也足以剥夺其犯罪能力;其三,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其四,适用死刑并不经济;其五,死刑也可能成为上台的反动政府镇压革命志士的血腥工具。

  此五点与支持保留死刑者的观点针锋相对,同时主张废除者还有独到的理由:首先,死刑具有不可补救性。死刑存在就会有滥用和错判,而一旦发生错误就无法挽回,因为人死不能复生;其次,死刑并非不可替代。

  根据以上的分析对比,似乎废除死刑论者理由更加充分。从生命的价值评判来说,其理应比非暴力犯罪侵害的利益更高。如果因非暴力犯罪剥夺犯罪人的生命,那么无异于将生命的价值等同于非暴力犯罪侵犯的法益。因此,在价值评判上,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设置也应废除。

  再者,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强度应当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相对称,刑罚的性质与犯罪的性质相对称。因此,国家刑罚权应当在发挥价值功能的基础上,保守适用。将剥夺生命权的刑罚与非暴力犯罪相连接的情况应当限制。

  综上,非暴力犯罪死刑应当在适用中受到最大程度的限制,在立法发展过程中,应当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之废除,需要过渡与调整的过程,可以考虑从立法、司法上进行控制。立法的控制,最终目的就是彻底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设置。在废除之前,则需要对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进行适当的限制,即司法的控制;而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司法控制,就是在现行立法规制的框架内,在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指导下,“严格遵守死刑适用的实体条件和正当诉讼程序,通过司法活动最大限度地减少死刑的适用”。

  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废止及其替代措施

  1、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废止

  从世界范围看,各国对于非暴力犯罪死刑的立法限制措施主要表现为:逐步减少可以适用死刑的实体法条款;严格限定可适用死刑的罪种;对其规定严格的审级、判决、核准和执行程序等。从立法层面来说,我国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废止,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因此,在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同时,必须着力改变现行的刑罚结构,解决死刑废除后的有效替代措施。

  依据非暴力犯罪的性质和国内当前形势,实行区别对待,逐步减少非暴力犯罪死刑立法,等时机成熟,再全面废止。具体步骤为:

  对于侵犯个人财产权利的非暴力犯罪、无具体被害人的侵犯社会利益的犯罪以及风化犯罪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非暴力犯罪(毒品犯罪除外),可以从立法上尽早废止其死刑规定;对于侵犯社会利益的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暴力犯罪,通过逐步限制其适用,达到最终废止的目的;对于侵犯国家法益的危害国家安全型、危害国防利益型、军人违反职责型非暴力犯罪,应当在战时保留死刑设置;对于贪污罪、受贿罪等贪图利益型犯罪以及毒品犯罪,在现阶段仍应首先通过提高其死刑的适用标准以严格限制与减少死刑的适用,并根据社会发展状况作持续深入的努力,争取最终废止其适用。

  2、非暴力犯罪死刑的替代措施

  非暴力犯罪死刑废止后,应当有相应的替代措施。与死刑的严厉程度相衔接的无期徒刑应当作出适当的调整。可以针对废止死刑的非暴力犯罪的性质、发生频率及社会现状为其配置无期徒刑,并同时较大幅度提高无期徒刑的实际服刑年限,以保持其应有的严厉性。之后,也应小幅提高有期徒刑的期限,以保持与无期徒刑的合理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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