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警方昨就“70码”说法致歉
警方表示调查之初“70码”的说法是不严谨、不妥当的
胡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提请批捕
□本报记者 丁原波
早报讯 昨天上午11时,杭州市公安局举行“5·7”交通肇事案新闻发布会。
随后,杭州市公安局就当下备受关注的“5·7”交通肇事案各细节问题作出较为详尽的回应。郑贤胜昨日对外通报,犯罪嫌疑人胡斌已于当天被杭州市公安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同时,杭州市公安局就之前的“70码”说法向公众道歉。
胡斌担全责,谭卓无责任
5月7日20时08分许,肇事者胡斌(男,20岁,杭州师范大学体育系学生)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为浙A·608Z0)与孔伟伟、袁小波分别驾车到西城广场看电影。在途经文二西路南都德加西区路段时,胡斌驾驶的车辆撞上由南向北行走在人行横道上的谭卓(男,25岁,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杭州依赛通讯公司员工),造成谭卓死亡。
事故发生后,杭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迅速开展了现场勘验等调查取证工作,很快查明:肇事者胡斌在交通事故中,有超速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且在驶经人行横道时未对行人采取停车或减速让行的措施,已涉嫌交通肇事罪。5月8日,杭州市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刑事拘留。
根据依法收集的相关证据,结合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公安交警部门认为,胡斌驾驶机动车在通过设有限速50公里/小时标志的路段时超速行驶,行驶中未注意行人动态,且行经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人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第22条第1款、第47条第1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之规定,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了“5·7”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胡斌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受害方谭卓无责任。
根据连日来侦查工作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获取的有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l3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6条之规定,杭州市公安局于5月15日对犯罪嫌疑人胡斌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17段视频胡斌13次最快
新闻发布会上,杭州警方还向媒体播放了事发当晚胡斌和两名同伴驾车至事发点过程中的16段视频,加上南都德加门口治安监控拍摄到的事发当时的画面,共17段视频。
经询问当事人,和调取沿途交通监控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验证,5月7日19时51分,胡斌与孔、袁分别驾驶三车,从机场路9—1号的车世界养护中心出发,沿机场路→天成路→文晖路→文三路→古翠路→文二西路行驶至德加公寓西区门口发生交通事故。事发时间为20:08分(这个时间是依据监控画面上显示的时间,经过校准后的北京时间,记者注)。从发车点到事发点全场10.2公里,用时17分钟。
监控显示,5月7日19时51分,三辆车出发时,顺序依次是孔伟伟(标注为2号车)、袁小波(标注为3号车)、胡斌(标注为1号车),至文晖路河东路口时顺序为123、文晖路湖墅南路口213、文晖路莫干山路口231、文三路马塍路口231、文三路教工路口123、文三路学院路口123、文三路万塘路口123、文二路通普路东口123、文二路通普路西口123、文二路益乐路东口123、文二路益乐路西口123、文二路丰潭路口132(遇红灯,当时是20时07分左右)、文二路丰潭路口监控二132、文二路竞舟路西口123、文二路竞舟路东口123。
直到德嘉公寓西区门口发生事故,胡斌驾驶的跑车依然处于领先位置。在这17段监控中,胡斌驾驶的车辆有13次处于最前面位置。
肇事车过户前经过6次改装
有关肇事车辆的改装问题以及年检问题,杭州市交警支队支队长赵野松作出回答。
肇事车辆于2007年11月14日在交管部门注册登记,原车主在注册登记后至2008年6月,先后6次对车辆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装和加装。
2008年11月22日,原车主将车辆过户给陆红英(胡斌母亲)后,胡斌又对该车的发动机进排气系统、前照灯、轮胎与轮辋、车身内部以及悬挂系统进行了改装或部分改装。赵野松表示,当晚同行车辆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装。
肇事车辆首次年检时间在今年11月。因此,事发时还未到年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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