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笔者一直在关注邓玉娇案的进展,天天都要看来自人民网、凤凰网等网站的相关新闻。但是,越看“邓玉娇”案的新闻,就越感到不对劲,因为笔者发现,邓玉娇案的前后报道有很多是相矛盾的,有些地方还难圆其说,报道的真假也难以辨别,如果用“混淆视听”一词来形容也不为过。
一、“修脚女”变“宾馆服务员”。
在邓玉娇案的报道中,我们知道关于邓玉娇的“身份”前后有三种说法。第一种说法是“修脚女”。5月12日的《长江商报》说:“与一女服务员发生争执,该服务员用修脚刀将对方两人刺伤”。第二种说法是“KTV员工”。5月14日的《京华时报》说:“邓玉娇说,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提供特殊服务”。第三种说法是“宾馆服务员”。5月18日,巴东县公安局5。10通报上说:“犯罪嫌疑人邓玉娇,女,生于1987年7月11日,住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8号,系野三关‘雄风’宾馆服务员”。
通过以上三种前后不同的说法,或许有人会问,邓玉娇由“修脚女”变成“宾馆服务员”,这有什么用呢?对谁有利呢?很显然,是对邓贵大有利的。因为,如果邓玉娇是“修脚女”,邓贵大提出“特殊服务”遭拒后,能说明两个问题:一是邓玉娇就像人们所以说“烈女”,二是邓贵大就是“嫖客”。试想,嫖客违背了修脚女的意愿,强奸未能得逞而死在修脚刀下,可以说是死了也白死。如果邓玉娇是“宾馆服务员”,情况就不一样了,因为“宾馆服务员”是个大概念,倒茶水的、KTV员工、修脚女等都可称作“雄风”宾馆服务员。这样,邓贵大就不一定是死在“修脚刀”下,也可以死在“水果刀”下。实际上,将邓玉娇由“修脚女”变成“宾馆服务员”,是为后文“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伏笔的。
二、“同事”变“他人”。
在前后的报道中,仔细的人还会注意到,邓贵大一行是三人,但这三人的表述在前后报道中有了“质”的变化。5月12日的《长江商报》说,死者是邓贵大,伤者黄德志,另一名也是邓贵大的同事,三人在同一个办公室。而在5月18日的5。10通报中就变成了“邓贵大、黄德智和他人”。这“他人”很神秘,会是谁呢?在前后众多的报道中只提过一次,说“他人”姓“邓”,是野三关镇政府常务副镇长雷玉龙介绍出来的。
人们不禁会问,为啥同事会变成“他人”,这一变又有什么“深意”?笔者以为,这个“他人”,不是客商就是邓贵大的上级“领导”。反过来想,邓贵大、黄德志的身份都能公开,唯独“他人”的身份就不能公开?或许正如人们说的,当地公安为了保护这个神秘的“他人”,才让邓玉娇案变得扑朔迷离起来。
三、“按倒”变“推坐”。
邓贵大两次把邓玉娇“按倒”在沙发上,与两次把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是有本质区别的。因为如果是“按倒”的话,邓贵大肯定是整个人趴在邓玉娇身上,有强奸意图,但未能得逞而被邓玉娇正当防卫致死。如果是“推坐”,那么邓贵大肯定是站着的,且离邓玉娇也有小距离,这样,邓玉娇拿出水果刀将其杀死,岂不就能巧妙地开脱了邓贵大强奸未遂的罪名,而给邓玉娇套上故意杀人的嫌疑?这一改对邓贵大他们非常有利。
四、“修脚刀”变“水果刀”。
关于邓玉娇的杀人凶器是“修脚刀”还是“水果刀”前后报道难圆其说。5月14日的《京华时报》说:“休闲之前,邓贵大三人欲前往梦幻城二楼一休息室休息。黄德智在前,邓贵大和邓姓同事紧随其后,黄德智进门后,发现梦幻城员工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服,便询问她是否可为其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说,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提供特殊服务”。而5月18日,巴东县公安局的5。10通报上说: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见邓玉娇正在洗衣,黄误认为邓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邓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
在第一个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梦幻城的二楼一进门便是“修脚女”休息的房间,邓玉娇在自己休息的房间里洗衣服是符合常理的。在第二个描述中,说“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见邓玉娇正在洗衣,后邓玉娇又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试问?邓玉娇为啥不在服务员休息室洗衣服,而是在客人休息的包房里洗衣服,这符合常理吗?再说,梦幻城把“服务员的休息室”安排在大门前是符合常理的,所以,邓贵大他们上楼就能见到服务员。如果把“服务员休息室”安排在“包房”后面,邓贵大他们怎么可能一上楼就看到邓玉娇在洗衣服呢?况且,休闲场所的包房,在没有客人来之前,又怎能让服务员在里面洗衣服?
这样一变有什么“深意”?笔者以为,邓玉娇在自己的休息室里洗衣服,其修脚工具,包括“修脚刀”就放在休息房内,随时都可以拿用。所以,当她与邓贵大他们争执时,在同一房间内,用修脚刀杀人的动作是连贯的。如果按第二个描述,邓玉娇从包房进入服务员休息室,她是宾馆服务员,何来的修脚刀?而结果是邓玉娇杀了人,凶器也只好是“水果刀”了。
五、“三男一女”变“三男三女”
在前后报道中,现场“人证”也有了变化。5月18日以前的报道中是“邓贵大三人和邓玉娇”,但在5月18日的“5。10通报”中,在邓贵大三人和邓玉娇后又多出了二个“服务员”。通报中说:“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
从以上这一变化中,人们会想到什么呢?笔者以为,这是为以后上庭作证服务的。试想,当时现场如果只有邓贵大、黄德志和“他人”在场,对邓贵大一方来说,黄德志和“他人”的话,充其量只是一面之词,不可能成为证词的,所以,现在“增加”两服务员后,现场便有了目击者,自然,“证词”也就有力了。这也与上文“邓玉娇从包房里走进休息室”的伏笔是有因果关系的。试想,如果邓玉娇不换房间,何来的证人?如果没有第三者为证,又有谁能说清当时有没有发生“强奸案”?邓玉娇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现在有了目击者,当然不会发生“强奸案”,而“故意杀人案”的发生也是自然而然的。如此简单一变,案情便有了本质的变化。可见,这是一置邓玉娇为死地的夺命招,用心之毒,已无法言表!
行文至此,笔者不想作过多的分析:一是因时间紧张篇幅有限,二是因邓玉娇案的前后报道“变”处太多,难以一一分析,比如:“抽打”变“显摆”;“特殊服务”变“异性洗浴服务”;“二楼休息室”变“水区包房”等等,都是有“深意”的,所以就就此搁笔,望读者朋友见谅!(金世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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