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巴东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就“邓玉娇案”的最新情况及公众关注的问题接受了记者专访,表示该案一定会得到依法处理。(5月21日荆楚网讯)
就算用脚趾头思考,你都会知道发言人要说点什么,无非就是等一有结果,马上公布;绝不偏袒、绝不隐瞒之类。
但有些话你还真想不出来,但是他说了!——欧阳开平说:“我们认为,在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在会见邓玉娇后擅自对外披露案情,严重违反了有关规定。”
真是自己打自己一个嘴巴!一边说绝不隐瞒真相,一边又在责怪律师透露了情况,走漏了风声,而且把“擅自”、“严重违反了有关规定”的大棍子打到了律师身上。
试问,律师“严重违反了”什么“有关规定”?高一飞教授5月14日在《新京报》撰文,在援引了世界法学家协会1985年通过的《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的部分内容之后,他谈到,“在司法方面,只能给媒体报道和评论社会其他事务时同样的限制,如不能煽动违法犯罪,不能侮辱诽谤他人等。由于国际规则禁止法院对媒体的报道和评论进行限制,所以,法官发布的"禁言令"(也称"缄口令")是不能针对媒体的。”笔者完全赞同这样的观点。请巴东县人民政府出来回答一下,律师在会见邓玉娇后对外披露案情,怎么就成了“擅自”性质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有关规定”?请把你们掌握或炮制的“有关规定”亮出来!如果不亮出“有关规定”,那就是在隐瞒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隐瞒真相。
新闻发言人口中的“邓玉娇案”,这一词汇也相当令我反感。邓玉娇一个人能弄个案子出来?明明是“邓玉娇刺死邓贵大案”,结果“邓贵大”的名字不见了!邓贵大者何也?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死于娱乐场所且有强暴弱女嫌疑之官员也。这一案件的名称中,应该始终出现“邓贵大”的光辉姓名,让对邓贵大负有教育、管理之责的巴东县有关方面时时受到触动。
一边说要透明公开地公布案情,一边又在埋怨律师擅自公开案情,这不禁让人纳闷了:本来是自己管理的官员出了丑,咋还“一根筋”似的想着为他遮丑?在此案已经成为公共舆论事件的局面下,巴东县有关方面怎么还有底气、狠气去无理责怪律师?甚至连“邓贵大”这三个大字,也在案件名称中绝口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