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济宁5月24日电 近日,梁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梁山县旅游总公司收到了省高级法院的判决书,对“梁山”地名权争议案的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梁山泊公司负担。
经过近三年维权,“梁山”地名权争议案终审判决梁山县胜诉。
2006年6月,位于山东省东平县的“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其门票、广告、旅游标识牌中将腊山、六工山、东平湖分别改称“前梁山”、“北梁山”和“梁山泊”,引发起一场水浒旅游地名权争议案。梁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县旅游总公司认为“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侵犯了梁山县地名权,侵害了梁山风景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不争当竞争,将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年7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前梁山”、“北梁山”、“梁山泊”名称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梁山”字样的企业名称。”
“山东梁山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认为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三个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和认定,即“梁山泊公司被控行为构成侵权”、“梁山泊公司承担停止使用企业名称的责任”、“原判决确定梁山泊公司承担50万元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因此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李丽汤军李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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