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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女学生公交车上挤成内伤 司机称与己无关

2009年06月04日11:1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金羊网
  6月1日下午5时30分左右,18岁的女学生玲玲在白云区新市乘坐510路公交车回家,由于车上人多拥挤,公交车在停靠嘉禾站时,站在车厢前门位置的玲玲被上车的一名女乘客推倒,腹部撞到投币箱造成腹内出血,目前正在白云区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玲玲告诉记者,当时乘客都没站稳司机就开车,才导致她被那名女乘客撞到。后来,司机看她脸色发青,就叫撞到她的女乘客送她去医院。“司机说是女乘客推我的,不关他的事。”女乘客将玲玲送到嘉禾当地一家小医院的门诊部,留下80元就走了,至今都没找到人。

  由于嘉禾当地的医院条件有限,玲玲后来就被转送至白云区第一人民医院诊治,住院两天已花去医药费4000多元,都是伤者家属单方面支付。

  “推人的女乘客跑了,公交公司也说自己没责任,只派人来看了一下。公交公司起码要进行书面道歉,还要赔偿医疗费用。”玲玲的姐夫林先生说。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上当事司机曹师傅。曹师傅称,玲玲被撞时公交车还没有开动。“车绝对还未开动,后门还有乘客在下车。”广州市第二巴士公司也表示,事件与公司无关,现已作报警处理。

  乘客在公交车上受伤,公交公司究竟有没有赔偿责任?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有关人士表示,乘客购票乘车的整个过程,就属于一种消费行为,是在享受服务。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该人士说,“如责任得到认定,受伤的乘客可向公交公司索取赔偿。”

  广州博浩律师事务所胡周雄律师也指出,乘客买票坐公交车,就已经与公交公司形成了一种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这个事件来说,首先推撞伤者的乘客一定有责任赔偿,但是公交车司机也负有责任。”基于司机是职务行为,所以应该由公交公司承担伤者的全部损失。
(责任编辑:陈天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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