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民意 别让“2时歇业令”变成当年“禁放令”
3月1日是《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首日。但2日凌晨2时,北京不少娱乐场所仍沉浸在狂歌劲舞中,没有按照新条例“2时歇业令”的要求,关门歇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时歇业,动机在于避免过度娱乐对身体健康的损害,以及尽量减轻因娱乐对周边人群休息睡眠的不利影响。
从逐利的动机出发,商家不情愿驱逐客人,也无力驱逐客人,那么,要执行“2时歇业令”就只好由执法者亲自为之。如此一来,执法成本必然较高。同时,即便警察介入,要对娱乐场所的消费者采取强行驱逐,也需要掂量掂量。人家只不过想多喝会儿酒,多唱一会儿歌,多跳一会儿舞,凭什么就需要动用警力呢?作为管理者,应该体现“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应该把服务对象放到与管理者平等的地位。
我们承认,民意往往并不是同一个声音。因此,“2时歇业令”有人欢迎,有人反对。但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应该首先考虑到尊重公民的正当权利;在此前提下,再行规定限制某种行为导致的消极影响。其实,对于深夜和凌晨娱乐影响他人休息的消极后果,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相关设施来改善;至于超时娱乐伤身,那是消费者个人的事情,通过宣传教育身体保健常识即可,不属于需要法律介入的范围。
曾几何时,全国相当部分大城市都出台了“禁放令”,但随着反对声音的强大,“禁放令”在一些城市被取消,在一些城市变成了“限放”。同“禁放令”一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也是一部关系行业利益和百姓切身利益的法规。“2时歇业令”遇到的执行难,再一次启示我们,立法是一个非常严谨的过程,在决策前一定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论证,最大程度地尊重民权、体现民意。 (20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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