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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吉林高考弊案看出台考试法的紧迫性

2009年06月12日12:0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法眼观察

  陈杰人

  每逢高考时节,考试舞弊现象就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相比往年的情况,今年少数地方的高考舞弊现象更让人触目惊心。6月10日和11日,《中国青年报》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相继曝光了吉林省松原市和九台市等地发生的严重舞弊案。


  从媒体披露的情况来,吉林省的高考舞弊,比以往年其他地方的舞弊有了质、量和情节方面的“飞跃”:质的方面,过去的舞弊多限于少数人的抄袭、夹带等原初手段,吉林的舞弊则“全副武装”,甚至用上了几毫米大小的口含式电子接收仪,一个老师仅靠出售这些舞弊器材一天就可获利数十万元;量的方面,吉林省的舞弊已经从个别现象蔓延成普遍程度;情节方面,舞弊者甚为猖獗,甚至连监考老师都不敢管得太紧,否则有遭人身报复的可能。

  在我看来,这些舞弊现象,与其说是考试参与者的猖獗,不如说是当地组织管理者的放纵,它不能不让人震惊和愤怒,但光有愤怒显然远远不够。从人的私利性角度来看,当高考成为十多亿人事实上最大的、最普遍的利益角逐场之后,人们基于利益的考虑,尽可能让本人或者本地考生获得更多的竞争优势,便是一种自然而然的现象。但问题是,作为高考制度的设计者、执行者和管理者,国家应当透过这些舞弊现象做些什么?

  在我看来,中国各类法定考试中存在的舞弊现象泛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考试管理制度不健全,这又导致考试舞弊现象法律责任不明,考试组织者和监管者法律责任不清,从而促成了舞弊的盛行。

  从过去数年各地对高考舞弊案的处理方式来看,虽然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但这种情形要么是只追究考试管理者的玩忽职守罪或者招收学生的徇私舞弊罪,要么是追究窃取试题者的窃取国家机密罪或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等。这种处理方式,与其说是在打击考试舞弊,不如说是“曲线救国”。因为,我国缺乏一部考试法,有关考试的责任不明,法律后果也无法直接确定。

  这部法律的好处,至少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厘清各类考试的概念和范围,将国家设立的考试———如高校招生考试、各类职业资格考试等———纳入法定管理的范围,在这些范围内违反规定,就必定被追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第二,划定考试组织者、管理者和参与者的权利义务边界,让国家法定考试的所有参与人,都有明确的行为规范,一旦违反这些规范,就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强化考试管理者特别是地方政府在一些重大考试中的监管责任,以促成管理者积极履行职责。

  仍以吉林松原这次大规模的恶劣舞弊现象为例,它其实是当前高考管理制度在地方利益作用下的必然结果。根据当前的高考管理制度,录取分数线按省级单位统一划定分数线,但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则以地级市为单元,一个市内统一调配考试资源和监考人员。在这种机制下,一个市的考试管理者如果想提高本市考生分数,就可能殆于履行职责,甚至放任考试舞弊,这就很容易造成大规模舞弊,尽管有省级考试管理部门巡考,但这毕竟不能对抗全市的舞弊力量。

  对于这些管理者来说,由于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定和法定义务,他们只要不直接参与舞弊,就大可不必担心被追究招生学生的徇私舞弊罪,而想要追究其玩忽职守罪,一方面很难取证,另一方面也会受到司法力量地方化后的阻力。

  如果有一部科学合理的考试法,地方组织者和管理者的职责法定,责任法定,这就犹如一把悬在他们头顶的利剑,让他们不敢懈怠。因为,只要考试出了问题,有关管理者就必须被追究责任。

  回到考试的本源意义看,既然这些国家设定的考试,是在社会资源供应不足的情况所设计的竞争机制,那么它就必须应当以公平为第一天职,而舞弊恰恰是对公平的最大伤害。因此,尽快制定考试法,遏制日益猖獗的考试舞弊现象,就不只是维护考试秩序那么简单的意义。在社会公平愈显重要的当今时代,这部法律,甚至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基本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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