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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制售假药劣药严禁“以罚代刑”

2009年06月15日08:4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朱磊记者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6月12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6月11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一步做好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行为。


  据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于近期开展三项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宣传销售假药专项整治;继续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继续开展中成药非法添加化学物质专项治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或者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以及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可以直接认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要坚决进行查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办理案件时,严禁“以罚代刑”,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对已涉嫌构成犯罪,特别是符合“两高司法解释”规定标准应移送司法机关而未移送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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