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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法院判决邓玉娇防卫过当正确

2009年06月16日21:5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6月16日上午,巴东县人民法院庭审现场,邓玉娇被法警带入法庭
6月16日上午,巴东县人民法院庭审现场,邓玉娇被法警带入法庭

恢复自由的邓玉娇走出法庭,与母亲一起回家
恢复自由的邓玉娇走出法庭,与母亲一起回家

  新华网武汉6月16日电 巴东县“邓玉娇刺死官员案”16日上午经巴东县法院一审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处罚。就此,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独家专访,对此案进行了法律解读。

  问:邓玉娇的行为为什么被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答:邓玉娇用水果刀将邓贵大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但她主观上并无杀害邓贵大的故意,只是意图造成他一定的伤害,制止对她的侵害。

她没有想到她的行为会造成对方死亡。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造成被害人死亡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故意的内容。行为人如果主观上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主观上是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于过失,则构成故意伤害罪。邓玉娇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问:被告人邓玉娇为了制止邓贵大侵害的防卫行为,有人认为是正当防卫,法院判决认定为防卫过当,您认为怎样认定是正确的?

  答: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防卫过当,是正确的。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规定,邓玉娇为了防卫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邓贵大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用水果刀伤害侵害人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可以肯定其行为是防卫行为。至于是认定为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关键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从事实看,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邓玉娇却用刀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致死,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而难以认定构成正当防卫,而应认定构成防卫过当。

  问:被告人邓玉娇构成的故意伤害罪,法定刑是很重的,为什么判处免予处罚?

  答: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定刑确实是很重的。法院之所以对被告人邓玉娇判处免予处罚,是因为她具有三项依法从宽处罚的情节:其一是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二是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经法医鉴定,邓玉娇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三是自首。法院认定邓玉娇自首,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邓玉娇具有的上述三项法定从宽处罚情节:防卫过当即“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再加上另有两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所以选择防卫过当刑事责任中包含的免予处罚的规定予以判处。

  延伸阅读:律师称未定邓玉娇是否上诉

  《广州日报》报道:昨日的一审判决中,邓玉娇的两名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但最终结果依然判邓玉娇“故意伤害罪”,对此有不少人提出,邓玉娇是否会上诉,依然要求无罪。对此,两位律师对媒体表示,是否上诉还需要邓玉娇本人决定。

  对邓玉娇中途撤换律师一事,让外界对两位湖北律师产生了一些怀疑,对此,两位律师说人都有恻隐之心,有正义感、有同情心。但律师参与一件具体刑事案件的辩护则不同,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律师形成专业判断依据的是法定程序所确定的事实。因此,律师与社会公众对同一案件的认识有时会产生落差…[详细

  邓玉娇表示将来会多做善事

  邓玉娇说回到家后,她打算先把自己的病治好,如果有可能会趁着年轻多学一些知识和技能,然后找一份好的工作,把生活过好。当记者告诉她社会上有很多人关心她时,她说:“感谢所有关心我的人,将来我会多做善事,回报社会。”…[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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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天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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