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社评
本报评论员 张天蔚
6月16日上午,万众瞩目的“邓玉娇案”在湖北省巴东县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公诉人的起诉书中称,邓玉娇在制止邓贵大、黄德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鉴于邓玉娇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于起诉书没有对邓贵大、黄德智的“不法侵害”予以明确的定性,因此公诉人的起诉既肯定了邓玉娇行为的防卫性质,又没有赋予其防卫行为以足够的正当性,因此才有“故意伤害罪”和“防卫过当”的定性。另一方面,起诉书又充分考虑了邓玉娇的自首情节和“心智障碍”,事实上已经将诉讼请求指向了免予处罚的最终结果。
这显然是一个平衡了多重因素的诉讼和审判过程,邓玉娇案经媒体披露以来,围绕此案发生的各种争论、博弈,几乎都可以在整个起诉、审判过程中找到相应的痕迹。至于这一审判结果是否存在逻辑上的不够自洽、其审判过程究竟是否坚持了司法独立的原则,或在其过程中是否存在媒体审判或舆论审判的成分,日后仍可能作为经典的案例而被广泛地讨论。但不容置疑的是,这一得来曲折的结果,实现了实质的社会正义,免除了邓玉娇作为一个弱小女子,在经受了来自无良官员的不法侵害之后,再次受到公权合法侵害的危险。为此,所有曾经为邓玉娇的命运而忧心的人们,都应该感到欣慰。
围绕如何在中国社会推进法治建设、实现司法正义,始终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则认为应该强力推进相对独立的法制秩序的建立,避免包括权力和民意在内的所有外部因素的干扰,以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司法正义和社会正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权力和金钱的干扰实际无法排除的现实情况下,民意表达和舆论监督已经成为制约司法腐败、保障弱势群体基本权利最可能的途径,舆论监督已经成为实现中国式司法正义的必要条件。事实上,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引发巨大社会反响的案件,其核心的争议和讨论,大都来自于对民意与司法关系的不同认识,而在邓玉娇案件中,这种不同的认识和争论更是趋于极致。当邓玉娇最初聘任的两位律师因“抱头痛哭”、“吟诗作赋”,而被某些学者批评为不够专业时,却有另外的学者赞同这两位律师以悲情唤起舆论同情的方式,认为在中国现实司法环境下,这是对维护邓玉娇合法权利最有效的策略。对一个细节争论的背后,是两种理念的根本不同。
邓玉娇案达至目前这样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以事实对上述两种不同观点给予了回答,即在中国目前的社会现实中,民意的充分表达和舆论的严格监督,是实现司法正义的必要条件。
或许有人会发出不无道理的担忧和疑问:如果民意对司法的介入不但取得事实上的结果,而且在理论上得到支持,那么司法的独立性如何保证?如果司法屡屡向民意和舆论做出让步,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如何保证,法治秩序的建立又如何可能?如果程序正义没有保障,民意所诉求的实质正义又如何实现?
这确实是值得追问的重要问题,而唯一可能的回答是:在当下的中国,民意和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就是保证司法独立于权、钱的正义力量;包括民意表达和舆论监督在内的争论、博弈,就是程序正义得以实现的更广义的“司法程序”;至于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只能通过司法对民意的尊重,通过一个个实现了社会正义的正确审判而逐渐确立,舍此没有另外的途径。
或许再过多少年,今天的邓玉娇案将作为一个不无瑕疵的判例,为那时的人们所争议和讨论,但在今天,它是一个里程碑式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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