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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出台新规:低收入重病患者可纳入医疗救助

2009年06月22日14:2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晚报

  低收入重病患者可纳入医疗救助

  四部门出台意见扩大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将纳入经济困难人员

  关注医疗救助

  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日前出台意见,指出在切实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四部门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将扩大医疗救助范围,把经济困难家庭人员逐步纳入。

  关键词:低收入

  低收入重病患者纳入救助

  《意见》指出,经济困难家庭人员主要包括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解读

  救助可纳入低收入老年人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地方政府规定的特殊困难群众主要考虑地区经济条件的差异,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扩大救助群体。比如一些地方将救助人群扩大到低收入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等。

  关键词:门诊救助

  住院救助为主兼顾门诊救助

  该意见规定,要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医疗需求,开展医疗救助服务。

  同时该《意见》还规定,要坚持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

  《意见》明确,住院救助主要用于帮助解决因病住院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门诊救助主要帮助解决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意见》还要求,各地要根据当年医疗救助基金总量,科学制定医疗救助补助方案,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的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进一步提高救助对象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补偿后需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

  关键词:支付

  鼓励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

  该意见提出: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等部门,鼓励和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的办法,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提供必要的预付资金。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认为,这将是医疗救助资金结算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

  目前,救助对象患病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要个人垫付,然后凭相关证件或材料到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医疗救助,部分救助对象因不了解具体的办理程序和手续或无力支付个人垫付费用而放弃治疗,很大程度影响了救助效果。

  《意见》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的部分。

  解读

  避免过度利用住院服务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医疗救助处处长陈埙吹说,近年来,以高血压、糖尿病等为代表的慢性病,已成为严重威胁人们健康的杀手。

  《意见》对兼顾门诊救助的规定,既可以防止小病酿成重病,提高困难群众健康水平,也可以避免救助对象过度利用住院医疗服务。

  解读

  方便困难群众

  陈埙吹表示,这不仅方便了困难群众,增强困难群众医疗服务的可及性,也可以减少民政部门繁重的事务性工作,更好地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协议监管。

  《意见》指出,当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受理,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使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享受到医疗服务。据新华社上午电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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