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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 均应视为“主观故意”危害公共安全

2009年07月03日07:3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凡醉酒驾车,均应视为“主观故意”危害公共安全

  衙外

  醉酒驾驶造成5死4伤的南京肇事者张明宝,应该承担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是后者,张明宝就可能被判死刑。对此,记者采访了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饶奋斌律师和南京大学法学院张复友教授。

二位专家说:“如果张明宝没有想过去撞人,完全是因为酒喝多了,行为失控犯下事,很可能会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如果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要求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如果有证据证明张明宝仇视社会,想报复社会,他的行为就是明显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很可能被判极刑。如果张明宝没有故意撞人的想法,但在撞了第一个人之后想逃逸,逃逸过程中又撞了其他人,就构成间接故意,并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见7月2日《扬子晚报》)

  按照我国《刑法》第114到139条对工程重大事故罪等一系列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解释而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确分有主观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等几种情况,并均以造成严重后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这也就是说,判断此项罪名是否成立或如何以此罪名量刑,不仅要考虑其造成的后果,且要分析当事人对行为引起的结果的心理态度。应该说,这符合法律上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但就张明宝一案而言,我认为专家所言的非要证明“张仇视社会,想报复社会”后才能对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即是死抠法律迂腐之论,酒后驾驶,在一定程度上,均应被视为是“主观故意”地危害公共安全。

  车祸猛于虎!据统计,我国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10万余人,早在2003年,我国汽车保有量不到全世界的2%,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就占全球死亡人数的20%。除了国内实行混合交通这个原因外,主要在于国内行人、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普遍淡薄。在城市中发生的车祸,缘于驾驶员酒后驾车的,我虽然找不到相关数据,但凭着观察和感受,肯定不在少数。驾驶员都是成年人,谁不知道汽车会撞死人?谁又不知道喝酒能麻痹大脑、造成思维混乱乃至行为能力降低?可见,酒后开车本身就可说是在“主观故意”地危害公共安全,至于其在撞人时的所谓“不受意识支配”,完全是他喝酒之前就能预料到的结果。为此,在一些西方国家,均对酒后驾驶设置了严苛的刑罚。在美国,有的州可直接将醉酒驾车者以“蓄意谋杀”定罪。

  事实上,一个人真是仇视社会,想报复社会,他反而不会喝酒,而一个并不抱有这样恶劣目的的醉酒者,却很可能做出这样恶劣的事情,这个道理人人都懂。为此我觉得,对于醉酒驾驶而肇事者,分析其动机,应不予考虑“间接故意”等心理状态,而只在量刑上来比照所造成的后果。单就张明宝一案而言,其既然已造成如此严重后果,且撞人后有逃逸嫌疑,理应视为主观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也只有这样,才能威慑更多酒后驾驶者,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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