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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郴州火车相撞伤亡旅客适用限额赔偿 旅客死亡可获赔偿限额为17万元

2009年07月03日09:0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新闻追踪

  本报记者 陈煜儒

  郴州此次火车相撞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与胶济铁路事故的旅客伤亡有所不同,因火车冲向铁轨边的民房,导致一名非旅客死亡。

  另据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副院长陈景林介绍,目前住院的44名伤员,主要是骨折、颅脑外伤、腹部外伤和软组织挫伤,其中两名重伤者生命体征较弱,一人因为肝脏破裂,已经施行开腹手术,仍在重症监护室,尚未脱离生命危险。


  本次事故的人员伤亡情况:死亡3人,其中旅客2人,居民1人;受伤63人,其中重伤6人;简单擦伤旅客90多人。

  “铁路交通事故人身伤亡赔偿分两笔:一笔是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一笔是旅客的火车票意外伤害强制险2万元。”北京交通大学交通运输法研究所所长张长青教授7月1日向记者解读郴州火车相撞伤亡旅客的赔偿的法律问题。他说,除了这两笔赔偿外,每名铁路旅客还可获得自带行李损失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据了解,这些规定源于2007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那么,对非旅客死亡怎么赔呢?“非旅客在铁路交通事故中死亡的,也适应该条例。”张长青解释,《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根据这个条例,非旅客死亡最多可获赔的限额是15万元;旅客死亡可获得的赔偿限额为15万元+2万元+2000元。

  业内法律人士告诉记者,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该条例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如果受伤旅客与承运人签有这样的协议,可按协议限定的数额获得赔偿。

  “每次处理赔偿问题都不顺利,根据法律规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多年从事铁路交通事故诉讼的律师常昊说。

  旅客人身伤亡限额赔偿制度是法律赋予交通运输相关责任人在特定情形下的法定特权,它适用于乘坐各种交通工具导致事故伤亡的所有旅客。张长青解释,它是相对于全额赔偿而言的,是指旅客乘车期间因承运人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的情况下,如果致损事由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则各交通工具相关责任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

  “限额赔偿制度是交通运输法中特有的并区别于民法一般损害赔偿原则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张长青强调,这一制度对各项运输行业的稳步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其好处是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减少诉讼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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