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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际协作适应农民工跨区就业特征和强烈维权要求 法援异地事务不必再两头跑

2009年07月15日12:0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关注农民工法律援助

  本报记者 袁定波

  7月8日,北京、上海、广州、重庆等36个城市的法律援助机构共同协商签订《全国城际间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协作郑州协议》,他们将互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加强城际间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协作,适应了农民工跨区就业的特征和强烈的维权要求。
”采访中,不少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对记者这样说。

  法律援助维权路艰难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曾办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受援人陈某在李某介绍下,参与王某带领的装修队承接的吴某住宅装修工程,在擦玻璃时从楼上摔下,导致脾脏破裂,事后以劳务关系起诉李某、王某要求赔偿,经过两审审理,认为陈某与李某、王某不存在劳务关系,被判败诉;又以加工承揽关系起诉吴某,一审认为加工承揽关系不存在,被判败诉。

  “一般来讲,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受教育程度低,社会关系单一,务工一般是由工头带领,加之不签订劳动合同,权利义务不明确,一旦发生劳动纠纷,首先找不到侵害主体,不知道自己务工的工地发包方、承包方、转包方是什么单位;也没有证据证明曾在该单位工作。这些都导致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维权道路艰难,维权成本较高,取证难。”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学法告诉记者。

  而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持续时间长、程序繁琐更是无形中增加了维权成本。王学法说,一起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工伤案件,从确认劳动关系到工伤认定、劳动仲裁再到一审二审,全部程序走下来需要4次法律援助,如果对确认劳动关系可以分别申请仲裁一审二审,对工伤认定不服,可以行政诉讼一审二审,一起案子最多可能超过10次。当事人要提供10次申请,提交10次经济困难证明,10次身份证明,10次证据。

  涉案人数多执行难度大

  “前不久,我们援助的一个农民工案件,涉案农民工达200多人。”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浩认为,涉案农民工人数众多,并且多以共同诉讼的形式出现,具有群体性,对这类案件不得不引起高度重视。

  农民工案件群体性的居多,同一被告、同类事项的纠纷法院却要求分别立案,但在审理过程中又合并审理,判决时分别判决,大大增加了办案成本。涉案标的比较大,但人均数额又比较少是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些申请人被拖欠工资二三百元,有的甚至不到100元,导致维权成本相对变高。

  受金融危机影响,一些无良的企业为规避法律责任,可能抽逃资金、变卖、转移财产,甚至人去楼空,使裁判结果无法执行。由于劳动仲裁阶段未设置财产保全程序,而到诉讼阶段,农民工由于收入低,一般无法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财产担保,财产保全程序启动不了,农民工即使最后胜诉也可能面临无法执行的困境。

  异地法援耗时耗力耗财

  受金融危机影响,出口订单锐减,部分产品需求和价格下降,企业效益下滑,尤其是中小工业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困难,集中出现了农民工收入下滑,部分农民工歇岗、失业、被迫返乡,导致劳动纠纷案件量上升。

  王学法碰到的难题是,农民工流动性非常大,在京务工半年后可能就返乡了,因为权益被侵害的事项要向义务人所在地的机构申请。如果还没有返乡,在北京申请援助但是无法提供身份证明的,还要返乡准备材料,再回来诉讼,费时费力;或者由法律援助机构派员前往核实身份、办理相关手续,成本高昂。

  这些摆在众多农民工面前的现实困难,也是摆在各地法律援助工作者面前的一大难题,如何才能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让受援人不再两地跑,让法律援助人员不再远赴其他城市办案,亟须建立异地法律援助协作机制。

  “从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看,有异地援助调查的需求。”王学法告诉记者,在当地打工的劳动者受到涉及工资或工伤的侵权,需要立案,而承包方为外地注册,相关资料须到外地调查,耗时、耗力、耗财,异地援助调查则可事半功倍。

  异地协作适应形势需要

  重庆市江津区农民工肖传远在拿到赔偿款的那一刻,双目失明的他仿佛看到了曙光。7年前,肖传远在广州市海珠区一家公司打工时受伤导致双目失明,他回到老家后,因医疗费及相关赔偿与公司和工程承包人发生矛盾纠纷,向重庆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

  由于事故发生地和肖传远打工的公司都在广州,取证、调查都需要去广州,申请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两地奔波、疲于奔命不可避免。而肖传远最终是不出家门就得到了应得的经济赔偿。这一切得益于重庆市法律援助机构与广东省法律援助处建立了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

  据了解,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市进行了异地协作的探索。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处长谭祥平认为,与农民工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协作机制,使农民工办理法律援助异地事务“天堑变通途”。

  谭祥平同时担忧,由于协作的地区和深度有限,参加协议的仅是全国部分省市,而农民工的来源地和输入地分布广泛,无法对所有农民工适用。目前,省际和城际协作都是自发式的,没有规范性的制度依据,导致协议的规定不统一,协作缺乏经费保障。

  “随着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城际间法律援助协作的需求也不断增加,法律援助城际间协作制度应该真正得以健全,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谭祥平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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