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告赢获赔2万元
新快报讯 (记者 陈荣炎 实习生 潘燕婷
通讯员周桂颜江启祥)南海法院近日判决首宗诉请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案件,胡某所在单位不给他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生病需要支付3万多元医疗费,因此起诉单位经营者潘某,最终获偿2万多元。
据了解,胡某2006年3月进入潘某经营的五金厂工作,二年10月工作时被烧红的焊条灼伤颈部送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胡某被发现患有纤维组织细胞瘤,至2008年3月5日期间四次住院治疗,共需支付包括治疗颈伤的500元治疗费和治疗纤维组织细胞瘤的医疗费31015.02元。
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胡某颈伤属于工伤事故,核定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仅有500元。因老板潘某没有为其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胡某未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需要支付全额医疗费用。为此,胡某将潘某起诉至南海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31015.02元和医疗期间的工资15000元。
被告潘某则认为,小胡住院治疗的是恶性纤维组织细胞瘤,并非工伤,故其不需支付非治疗工伤的费用,且胡某已于2007年12月20日离职,在该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其无关。
南海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该五金厂的员工,原用人单位应当为原告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另外,在被告一直没有为原告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下,原告离职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属于被告的过错造成。
法院认为,原五金厂已支付了原告病伤假期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最后,法院判决潘某应向小胡支付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算的数额22425.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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