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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县一国税局分局局长强奸幼女 被拘留后双开

2009年07月17日06:1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47岁的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局长卢玉敏,花6000元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被宜宾县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5000元。卢玉敏也被开除公职、党籍。
随后,检察机关介入其中,正式对卢玉敏批准逮捕。

    日前,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已经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卢玉敏被指控犯下强奸罪。按刑法规定,强奸幼女的行为将在有期徒刑3至10年的幅度内从重处罚。如果此罪一旦成立,与当初警方认为不构成犯罪的结果将相差极大。  

    最初认定:

    卢不知对方不满14周岁,不构成犯罪

    2008年12月20日,经宜宾县柏溪镇某火锅店老板娘牟某介绍,卢玉敏以6000元的价格,与该县一名13岁中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三个月后,受害人何某在姑妈的陪同下来到派出所报案。

    今年5月9日,宜宾县公安局公布了处理结果。警方认定,卢玉敏的行为属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成犯罪,决定对他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而牟某则因涉嫌介绍妇女卖淫被批捕。

    网友质疑:

    嫖宿幼女还不是犯罪?

    警方的这个结论一出,全国各大媒体和网络的质疑纷至沓来,争议的焦点在于,卢玉敏是否明知受害女孩未满14周岁?

    在网上点击“卢玉敏”三个字,网友的评论、转帖上万条。“难道罚点款就了事?”“一句不知道就可以免罪?”“只弄个治安拘留,简直有点隔靴搔痒。”

    有网友称,按照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只要明知是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了性关系,不管是否征得了被害人的同意,也不管受害人是否出于自愿,都应按强奸罪对其定罪处罚。该网友指出,这里的“明知”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卢玉敏花6000元嫖宿一女孩,属于应当知道的范畴。

    当然,也有网友认为,卢玉敏当时不知道对方是幼女也是正常的。

    办案法院:

    法律适用有争议,审理很慎重

    据了解,宜宾市翠屏区法院接受指定管辖负责办理卢玉敏案。昨日,记者来到该法院采访。

    “这个案子已经开过庭了,现在还没作出判决。”法院刑庭一名法官称,由于案情涉及个人隐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采取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此案在法律适用上很有争议。”这位法官说,检察院起诉到法院时是以强奸罪起诉,但也有人认为是“嫖宿幼女罪”,“法院目前对此案的审理非常慎重”。至于案件审理细节,法官称不便透露。

    此后,记者来到办理此案的宜宾市翠屏区检察院。当记者来到该检察院公诉科时,一名公诉科干警正在网上查看有关卢玉敏案的相关报道和评论。而政治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事不便接受采访。

    采访中,当地司法部门的不少人士都认为此案极为敏感,不便透露任何情况。

    为卢玉敏出庭辩护的是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姚稚诚。昨日,已70多岁的姚律师告诉记者,他还没接到宣判时间。此案很特殊,他只能在法庭上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对案件的相关情况都“无可奉告”。

    法律界人士:

    6000元?卢“应当知道”对方可能是幼女

    卢玉敏案和前不久闹得沸沸扬扬的贵州习水案都涉及嫖宿幼女问题,但一旦定罪成立,两案在量刑上将有所差别,嫖宿幼女罪将比强奸罪轻。这也引起了法学界人士的非议。

    “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昨日,四川知名刑辩律师冯明超认为,嫖宿幼女罪是指不满14周岁的幼女自愿从事卖淫,并以收取嫖资为条件接受性服务。但最高法院几年前又有批复指出,“行为人只要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都应按强奸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冯明超认为,按最高法院的批复看,只要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即便对方是卖淫幼女,也应定强奸罪不应定嫖宿幼女罪,“因此,前后规定有矛盾之处。”

    冯明超认为,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最高法院的批复更符合立法本意。这样,嫖宿幼女罪已无存在必要,“建议取消”。实际上,此前已有不少法律界人士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

    此案中,冯明超认为,卢玉敏花6000元高价嫖娼,主观上可视为“应当知道”对方可能是幼女,符合强奸罪的主观要件,检察机关指控他犯强奸罪合乎法律规定。

    本报记者 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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