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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飙车嫌犯胡斌一审被判3年 双方家长均不满

2009年07月21日08:1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海峡都市报
飙车案事件进展
飙车案事件进展

胡斌在被告席上等候宣判
胡斌在被告席上等候宣判

  杭州飙车案胡斌一审被判3年

  罪名为交通肇事罪;受害人父亲称判决“完全出乎意料”

  N本版文图《现代金报》供稿新华IC/图

  【关注理由】

  昨天下午3时30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5·7”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这个判决结果出乎无数人的意料,为什么不参考南京张明宝案涉嫌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杭州法院方面出具了自己的三点理由。

  【现场】

  双方家长都不满意

  昨天下午,被告人胡斌亲属,被害人谭卓亲属、生前同事等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宣判。

  法院判决胡斌犯交通肇事罪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7月3日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7日晚,被告人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浙A608Z0蓝瑟翼豪陆神牌红色三菱轿车,与同伴驾驶的车辆从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出发,前往西湖区文二西路西城广场,想看看该广场是否还在放映名为《金钱帝国》的电影。

  途中,被告人胡斌与同伴严重超速行驶并时有互相追赶的情形。当晚8时08分,被告人胡斌驾驶车辆至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大门口人行横道时,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致使车头右前端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由南向北行走的男青年谭卓。谭卓被撞弹起,落下时头部先撞上该轿车前挡风玻璃,再跌至地面。

  事发后,胡斌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

  谭卓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8时55分因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50公里。经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之间,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另查明,胡斌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30100元。

  双方父母对判决结果都不满意

  在判决结束后,胡斌父母匆匆走出法庭,准备离开法院。当有记者询问他们对这次判决是否满意时,胡斌母亲表示,“不满意”,而胡斌父亲则一直没有说话。而对于是否会上诉这个问题,胡斌父母都没有回答。“是否上诉我们还在考虑”,这时,胡斌母亲身旁一位替她撑伞的女子表示。后来,记者在发布会后又拨通了胡斌父亲的电话,听得出来他情绪不佳,“我现在心情很不好,对于这个结果,我们认命”,胡斌父亲说。

  这头胡斌的父母对判决结果很无奈,而另外一边谭卓的父亲谭跃也并不满意。“这太不公平了,我不服”,谭跃说这次法院的判决对胡斌的量刑竟然连三年都没有突破,完全出乎他们的意料,“我和律师原先的预想判决结果肯定会在5年以上”。

  【深度】

  审判长回应四大质疑

  宣判后,该院随即召开了新闻发布会,该案审判长潘波通报了“5·7”交通肇事案件的一审审理情况,详细解释了包括为何不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在内的网民非常关注的几个问题。

  为啥不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潘波表示,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起诉,庭审中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对此均不持异议,而一些社会舆论认为胡斌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之所以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胡斌定罪,有三个理由。首先交通肇事罪本身就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胡斌平时喜欢开快车,但其认为凭自己的驾驶技术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案发当晚,胡斌在超速驾驶中,没有违法交通信号灯,遇红灯停车,包括撞到谭卓后立即下车查看并拨打120和122报警等一系列行为反映了他肇事时主观上既不希望事故发生,也不放任事故的发生,对被害人谭卓的死亡其内心是持否定和排斥态度,是一种过失的心态。

  最后一点,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心态都是过失,而在我国刑法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专门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因此驾驶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过失致人死亡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能适用刑法中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这样的交通肇事算不算“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庭审中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提出胡斌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法院没有采纳代理人意见。潘波说,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潘波解释说,最高法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他认为,据此,胡斌的行为不符合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肇事罪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具体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也不能认定被告人胡斌交通肇事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胡斌“有自首情节”吗

  胡斌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胡斌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没有被法院采纳。

  潘波说,如果某个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之后又到司法机关投案,还是可以认定为自首的,但是刑法第133条明确规定,肇事后逃逸应在三至七年的幅度内量刑,对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人即使有自首情节也必须在三至七年的幅度内综合考虑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刑法对肇事后逃逸再自首的行为人的处刑仍比肇事后履行报警等法定义务的行为人要重。

  为什么刑期是三年

  潘波说,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对胡斌交通肇事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发后胡斌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根据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但是他强调指出,胡斌无视交通法规,案发时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

  故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理由尚不足以减轻其罪责。

  辩护人还在庭审中提到胡斌曾在体育比赛中获奖的意见等,这些更不能成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相关新闻

  南京包工头撞死5人涉“危害公共安全”被捕

  今年6月30日,张明宝在南京酒后驾车一路狂飙1400多米,致5死4伤,其中一名孕妇及腹中胎儿死状惨烈。经检测,他血液内酒精含量高达381毫克,远超过构成醉酒驾驶的80毫克。7月15日,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张明宝批准逮捕。检方认为:张明宝醉酒驾车,对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持放任的间接故意,并造成5死4伤极其严重后果的发生,因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叶知秋

  本期主持 谢秋莲

  以生命的名义对飙车用重刑

  杭州西湖区法院早料到这个判决会引发巨大争议,因此在宣判后马上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来解释。审判长解释起来头头是道,似乎非以交通肇事罪判决不可,否则就不是按法律办事了。

  但南京日前那起也轰动全国的醉酒驾车撞死人案,为什么可以被认定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可是请了诸多法律专业人士论证后的结果,难道南京司法机关的法律素养不如杭州?是不是以交通肇事来定罪量刑,得看胡斌撞人是过失还是故意。如果是过失,那定交通肇事罪合情合法。但胡斌的行为是过失吗?不能说胡斌一开始就抱着要撞死随便几个人的心态来飙车的,但非法改装车和闹市飙车的危害性是个正常人都知道,而他仍在热闹的街头这样做了,这种放任心态,在法律上就叫间接故意,因此,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起诉胡斌,才是依法办事的表现。

  一条命,换来三年刑,胡斌的母亲尚且哭哭啼啼称判重了,胡斌在铁证之下仍否认飙车,可见胡家对胡斌行为的危害性并没有足够的认识。对此飙车族、醉酒驾车族不用重典,你、我、他,成为下一个谭卓的风险就会大大加大。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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