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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修改《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

2009年07月25日05:0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山西日报
  时间:2009-07-25 04:14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核心提示

  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再认定为工伤

  提高工亡待遇标准

  据新华社电针对我国工伤保险存在工伤认定范围等五大问题,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些情况和问题包括:第一,各地对工伤认定范围问题,特别是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因违反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受到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问题争议较大;第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落实待遇时间过长;第三,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不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第四,未参保工伤职工的伤亡待遇难以落实;第五,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基金支出项目、缴费方式、待遇标准等也需修改完善。

  征求意见稿删去了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并删除了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这两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提高了工亡待遇标准。为解决部分地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过低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设计了两种方案:第一,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月平均工资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二,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至60个月提高到60个月至80个月。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8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s-bx@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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