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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上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 法院判员工获胜

2009年07月29日06:3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镇江两级法院近日判定此案,当地一饭店女工刘某因此受益

  杨维松 万凌云

  本报讯 镇江市某大饭店女工刘某在上班的路上,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因为发生事故的时间离上班时间相差50分钟,单位认为其受伤不是发生在上班途中,否认受伤是工伤,为此饭店和镇江市劳动局两度对簿公堂。

昨天,记者从镇江京口区法院了解到,该案经镇江两级法院审理后认定女工工伤。

  刘某做勤杂工,饭店下午上班时间为4时30分。2007年7月24日下午3时40分左右,刘某骑车至距离饭店约50米远处时,与一辆大型客车碰撞,后医院诊断其右上肢毁损伤锁骨、肩胛骨骨折。去年4月22日,刘某向镇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向饭店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饭店在15日内举证,但饭店在举证期限内未能举证,事后仅向劳动局出具一份答辩书:公司下午上班时间为4时30分,刘某显然不属在正常的上班路途时间;公司处在闹市区,刘某不能排除逛街的可能。当年5月23日,劳动局认定刘某因工负伤,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饭店不服向镇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12月31日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维持工伤决定。饭店仍不服,诉至京口法院要求撤销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镇江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是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以及参照相关规章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都应属于上下班途中。本案中,单位下午上班时间为4时30分,刘某于下午3时40分左右快到公司门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该时间完全在合理的上班时间内,且在合理的路线上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据此判决维持工伤认定决定书。饭店不服判决,向镇江中院提起上诉。镇江中院2009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虽然判决于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工伤认定范围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前,但相关法官认为,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伤害如不算工伤,一旦受伤职工遭遇肇事方逃逸或者维权赔偿受阻,其合法权益极有可能在肇事方和单位之间“两头落空”,职工和单位相比,始终处于弱势地位。

  (杨维松 万凌云) 

(责任编辑:陈天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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