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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商合法化,媒体和城管谁在误读

2009年07月30日09:0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独家视角

  李克杰

  针对引起热议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执行会长兼秘书长罗亚蒙,近日代表城管部门作出集体回应,明确表示,城管执法局长们并不赞成使用条例“流动商贩合法化”的表述,把相关规定理解为“流动商贩合法化”是一种误读。


  《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刚刚开始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就在以媒体为代表的公众和以管理城市为基本职责的城管部门之间出现了严重分歧,这表明广大公众与城市管理部门之间对流动商贩法律地位的认识还不完全一致,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流动商贩与城管人员时常发生激烈冲突的深层原因。那么,在“游商合法化”问题上,媒体及其所代表的公众与城管部门,到底是谁在误读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弄清一个前提,即流动商贩的法律地位如何,是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才合法,还是无需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它本身就是不违法的。

  在我看来,人的商品交易权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人的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基本人权的应有内涵。从人类最初的物物交换发展到后来的货币交换及其他更高级的交换形式,无不说明了这一点。在中国,尽管长期以来属于自给自足的农耕经济,商品经济并不发达,但贩夫走卒历来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历史上几乎没有哪个朝代全面禁止贩夫走卒、取缔流动商贩。新中国成立后,即使在严格的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还允许公民个人持产品来源证明交换多余商品。改革开放以后,国务院1983年制定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1987年制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也没有要求所有商贩都要进行工商登记,市场管理部门对不办照的商贩只收取一定比例的市场管理费。这就充分表明了流动商贩的法律地位,回答了前面提出的“是否登记后才合法”的问题,结论是,流动商贩并不因工商登记而合法,只要它们的经营不属于国家禁止经营或者必须经过许可才能经营的范围,无论是否进行工商登记都是合法的。

  既然游商不因工商登记而合法,只要法律不禁止就合法,那么,舆论将《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允许流动商贩进行工商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理解为“游商合法化”,那显然是一种不熟悉法律的误读误判。从法律上讲,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一起配套实施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经营场所”是“指……经批准的摊位地址或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注册商标等的合法证明;对从事客货运输、贩运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作为营业凭证。这说明,流动商贩早在1987年就可以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目的并不在于确认其合法性,而在于登记后即可享受其他流动商贩不能也不便享有的权利,如注册商标、申请贷款以及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等。这次修改明显扩大了登记流动商贩的经营范围,不再限于“本辖区”。从这一点看,城管将修改稿的相关规定理解为“为了强化流动商贩的工商行政许可,并进一步缩小和限定流动商贩的流动范围”,“以增加工商部门的规费收入和国家税收”,也是有问题的。因为这样的解读显然只强调了管理,体现了管理本位论,而忽视了疏导和服务,缺乏对商贩合法权利的关怀和尊重。

  总之,游商登记为个体户并不涉及是否合法问题,因此称之为“游商合法化”的确有些不妥,准确的概括应该是“游商名份化”,即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地位。允许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商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旨在赋予流动商贩更大的选择权和更广泛的经营权利,为他们的扩大经营和规模经营创造平等的法律环境,让他们流动经营起来更加理直气壮,而不至于被城管部门驱来赶去。当然,也必须注意,工商登记后的流动商贩并不能随意流动、随地经营,必须在管理部门指定的区域内经营,否则其经营也会被认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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