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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7月30日电(记者刘声)“除公益性音像出版单位外,地方和高等院校所属音像出版单位必须在今年底前全部完成转企改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所属音像出版单位必须在2010年底前全部完成转企改制。
”新闻出版总署今天公布《关于促进我国音像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音像出版单位转企改制的时间表。
据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音像业改革、发展和管理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音像业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合理;产业转型缓慢,新业态尚未形成;原创能力萎缩,一些音像出版单位“空壳化”现象严重;少数出版、制作、复制、发行企业违法违规经营,使得含有低俗甚至色情内容的音像制品流入市场;一些主管主办单位放弃管理职责,少数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不力;盗版和网络非法下载严重,市场管理亟待加强。
《意见》明确要求停办退出一批音像企业。对不具备市场准入条件、不愿转企改制的予以停办;对人员、资金、设备、场所等已不符合年审条件的予以注销;对在清理整顿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吊销。
《意见》鼓励音像出版单位在技术、人才方面与社会资本合作,通过加强管理、规范运作,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政策许可的音像出版领域,并鼓励国有音像出版单位在确保导向正确和国有控股的前提下,与非国有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意见》指出,将重点扶持50家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音像出版制作企业,每两年奖励100部原创音像作品;鼓励和支持音像企业依托新媒体进行数字化转型,与电信运营商、网络运营商等合作,拓展以网络、手机、电子阅读器、集成电路卡等为载体的多种音像出版发行形式;加大扶持面向“三农”、未成年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公益性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和发行。
《意见》鼓励拥有多家音像企业的单位整合资源,组建音像集团公司;鼓励业务相近、资源相通的各类音像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部门组建音像集团公司;鼓励音像出版与图书、报刊、网络出版等领域进行资源整合;鼓励和支持大型国有报刊、出版、印刷、发行集团等兼并重组现有音像出版、制作、复制、发行企业;鼓励和支持国有大型企业参与音像企业的股份制改造。
《意见》要求,音像出版单位严格规范版号、复制委托书申领和条形码使用程序;发行单位不得从非法出版或发行渠道进货,不得参与“买卖版号”活动;进入出版物批发市场销售前,须将样本报送市场管理机构审验备查;对违规违法音像单位,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意见》还提出,主管主办单位对所属音像出版单位在出版内容等方面发生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的,要承担领导责任,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单位部门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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