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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实行“区别对待”管理

2009年08月03日06:4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沈阳日报
  据新华社8月2日电日前,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

  首次提出“区别对待”的管理手段

  《通知》针对恶讨、强讨、骗讨行为以及组织、拐卖、诱骗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行为引入了必要的强制性治安管理手段。


  对民政部门,《通知》要求,对正常的流乞人员,要积极引导他们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对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市容环境的乞讨行为,要向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执法建议。

  对公安部门,《通知》提出“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分治原则”和“强化对违法乞讨行为的立案工作”。特别是对组织、拐卖、诱骗未成年人乞讨等涉嫌犯罪行为,须按照组织儿童乞讨罪、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等立案侦查。

  首次提出“社会代养”“家庭寄养”等新救助模式

  《通知》还首次提出了“社会代养”“家庭寄养”等新救助模式,对符合条件的流乞人员,可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并积极探索社会代养、家庭寄养等社会安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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