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涉嫌强迫未成年人乞讨的4名犯罪嫌疑人在福田法院受审,宫某兰、王某臣、宫某备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基本承认,并表示认罪,王某林否认公诉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认为自己无罪。
据检察机关指控,宫某兰等人自2002年5月起,以租赁或收买等方式将被害人王某甲(男,经鉴定骨龄13岁,伤残程度4级)、王某乙(女,经鉴定骨龄不到13岁,伤残程度6级)、官某(女,经鉴定骨龄12岁,伤残程度7级)3名被害人带至深圳福田区沙尾东村某出租屋,强迫他们长期在福田区水围、沙嘴、新洲村等地向过往行人乞讨,并占有其乞讨所得。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宫某兰、王某臣、宫某备、王某林等人无视国家法律,收买被拐卖的残疾儿童并剥夺其人身自由,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残疾儿童乞讨,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62条之一和第241条第一款,涉嫌强迫乞讨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告人王某林无视国家法律,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41条第1款,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名被告及其辩护人提出了辩护意见,认为:强迫乞讨罪是自2006年6月29日才正式确立的,而宫某兰等人强迫乞讨的行为自2002年就已开始,至2006年8月被公安机关抓获时结束,因此只能就宫某兰等人自2006年6月起至2006年8月止为期1个多月的强迫乞讨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以前的行为虽然触犯新刑法,但由于法无溯及力,因此只能以违法行为论处;4名被告家庭经济困难,其中宫某兰、王某臣、宫某备3名被告是文盲,客观上限制了他们获得经济收入的能力;4名被告认罪态度良好,以前并无犯罪记录;部分犯罪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检察机关对法律适用问题予以反驳,认为:宫某兰等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而且是从一开始到结束一直持续进行的,是连续、不可分割的整体,不宜分割论处;根据新刑法修正案相关规定,也应按照全部犯罪事实追究刑事责任。关于事实不清和证据瑕疵的问题,检察机关认为,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其相关犯罪事实。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记者林霖通讯员谢婷 周臖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