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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为长江生态奔走近20年 多年积蓄为环保散尽

2009年08月06日03:2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吴登明:为金沙江奔走

  ■本报记者 杜悦英

  一位环保老人连年呼号,一桩行政复议案程序启动——吴登明和他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但使金沙江的水电开发问题再度成为焦点,也创造了一个NGO和环保部直接对话的机缘。

  事起金沙江

  7月30日下午,国内草根环境NGO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下称“绿联会”)会长吴登明,与环保部环评司司长祝兴祥在环保部见面,两人就金沙江的水电项目建设问题交流两个多小时。

  双方会面的起因,源于7月14日吴登明从重庆寄出的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绿联会的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夏军律师提供本报记者的这份申请书显示,其针对的是环保部于6月11日下发的金沙江中游鲁地拉和龙开口两个水电站项目的停工通知。行政复议申请人为绿联会,被申请人是环保部。夏军称,这是国内首例由环保社团提起的公益行政复议案件。

  绿联会在申请书中认为,环保部应当严肃追究未批先建违法单位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在水电工程全面停工后,对治理环境损害等善后事宜妥善处理;重新从法律层面考量目前通行的水电建设主体工程与前期工程分两步环评的惯例,撤销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中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相抵触的部分。

  就上述问题与环保部官员交流后,7月31日,为长江生态健康奔走呼号近20年的吴登明,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他对这次会面“感到非常满意”,“没想到祝司长会亲自出面”。

  吴登明说,他的满意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环保部对这份行政复议申请的重视程度;二是环保部对于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的审慎态度与积极作为。“祝司长对我们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给予了正面评价,认为这是环境NGO对环保部工作很好的支持。”

  对于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一库八级”规划,吴登明援引祝兴祥的话说,由于金沙江流域广阔,涉及到的方方面面问题较为复杂,国家发改委目前正在会同水利部、国土部、环保部共同调研,对于金沙江中游河段统筹考虑,待论证清楚每个项目对于流域周边的土地、人口、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等多方面的影响后,再拿出最终方案。

  使吴登明高兴的还有,他呼吁的重新界定水电建设主体工程与前期工程的界限,以及相关的环评方式,或许会有新的“说法”:祝兴祥表示,“三通一平”的范围会在专家认可的范围内尽量缩小,具体划分正由环保部与发改委一起讨论。

  吴登明说,在谈话中,祝兴祥多次表示,环保部在今后的工作中会加大公众参与力度,包括对小南海水电站的论证与审批,都将会充分考虑公众意见。

  保护长江是夙愿

  “吴老师真不简单,他说过,就是坐牢,也要把金沙江的事管到底。”作为绿联会有关此事的全权代理人,夏军说,吴登明对长江生态保护的热情与执着令他佩服。虽已年近古稀、家里的多年积蓄都已为环保散尽,虽然亲人曾经一度不支持他的环保事业……

  吴登明为什么有如此执着的环保情结?

  时光回溯到吴登明的少年时代。当时在距吴登明家15公里的歌乐山上,有一棵直径达2米多的老树,当地人奉为“神树”,对它感情很深。后来,文革期间破“四旧”,这棵树被放火烧掉,树下的泉水干涸。“当时看了很惋惜!”吴登明说,这是他环保情结的萌发。

  从1968年起,吴登明曾经在重庆特殊钢厂做军代表。这个职务使他有机会看到国家科技情报所的一些国外资料,他从这些资料中了解到西方一些由工业革命带来的环境污染事件,也获知了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的召开,“就开始注重环境问题了”。

  吴登明走上环保之路,最重要的原因是:他走过嘉陵江沿岸在“大跃进”时期被砍伐殆尽的山林,目睹上世纪60年代能够漂木、上世纪80年代却不再能漂木的嘉陵江水,亲临嘉陵江、乌江流域渐渐被泥沙淤塞的水电大坝,感受水土流失严重、森林覆盖率低、生态环境脆弱的金沙江……

  上世纪80年代,吴登明便开始组织大学生志愿者参与环保活动;上世纪90年代,创立了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们就着手保护长江的长江健康行动。”吴登明的“长江情结”由来已久。他说,目前,长江上游金沙江段的水电建设,呈现明显的违法开发态势,对长江生态环境、渔业资源、自然景观、原住民文化等构成了严重威胁,这也就是他为金沙江水电项目如此揪心的原因。

  法律是环保利器

  吴登明既反对将他归为“挺坝派”,也不承认自己是“反坝派”。

  “相比较于火电,水电应当算是清洁能源。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水能利用率还不是太高,应当开发利用。”吴登明说,他不反对水电开发,但是水能资源的开发要秉持科学态度,精确论证,从坝址选择、装机容量、工程效益、环境影响等多方面综合考评,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协调。吴登明说,他最反对的是“决策过程中的长官意志,和披着科学的外衣来迎合长官意志的所谓科学家。”

  如何减少或抑制长官意志?在吴登明看来,推动公众参与是一个好办法。而对于NGO,法律也正是实现环境效益诉求的最有力武器。

  “绿联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既为了维护环境利益,也为了维护环保部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权威性,并促进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吴登明说。

  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夏军对本报记者介绍,环保部于7月20日前后收到绿联会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截至目前并未通知“不予受理”,因此即可视为受理。

  “环保部的态度非常积极,我们的目标是一致的。”吴登明说,他看中的是过程,而不是结果。他同时透露,也有可能选择适当时机,申请中止行政复议,用合法、和谐、灵活的方式来促成此案妥善处理。

  与此同时,绿联会也向国家发改委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机关同意金沙江电站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把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两步环评改为一步环评。8月3日,夏军收到发改委《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其不予受理的理由是“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

  当天,吴登明对本报记者表示,以该理由拒绝受理“不妥当”。因为这份行政复议申请书针对的是金沙江水电开发,这对所有生活在长江流域的人应当都是有利害关系的,绿联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有关复函的影响。

  “我们的申请,是为了维护法律尊严,推进法律实施。”吴登明说。

  夏军也表示,虽然这个结果在他意料之中,但公益行政复议的范围界限,以及环保社团的申请人主体资格值得探讨,现行法律实际上为公益行政复议预留了广阔空间。绿联会有资格以间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为保护会员环境权益和环境公共利益,充当长江的合法代言人。

  北京之行告一段落。按照原定计划,吴登明近日将飞赴武汉,代表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正式就鲁地拉、龙开口两个水电站建设相关环境问题,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荒唐的水电项目开工界定

  ■环境观察■陈墨

  日前,民间环保组织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分别向国家发改委和环保部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销水电工程环评分两步走的规定,全面叫停金沙江水电站工程建设。

  这一要求切中了关于大型水电工程建设法规的要害漏洞。

  某种程度上,水电项目建设中层出不穷的“未批先建”行为,都肇始于“两个工期”的设定,或者说是关于“开工”的荒唐界定。

  国家发改委于2007年12月3日发布、2008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DL/T 5397-2007)》,将大型水电项目工程建设划分为四个阶段,即工程筹建期、工程准备期、主体工程施工期和工程完成期。

  其中,前两个阶段的工作包括:对外交通、施工供电、施工通信、施工区征地移民、招投标、施工场地平整、场内交通、导流工程、施工工厂及生产生活设施等内容;主体工程包括永久挡水建筑物(水坝等)、泄水建筑物和引水发电建筑物等土建工程及其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安装调试等。

  该标准的起草单位,是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及其下属的西北、昆明、成都、贵阳、中南、华东、北京等勘测设计研究院。标准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经国家发改委发布,由电力行业水电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完全由电力部门主导的这个标准,事实上将水电建设总工期拆分成两大部分:筹建期和准备期为第一部分,可以统称为“前期工程”;主体工程施工期和工程完成期为第二部分,可以统称为“主体工程”。

  不幸的是,原国家计委不仅认可了这种划分,更是将“主体工程”而不是“前期工程”的开始建设,定义为项目正式“开工”。根据国家计委印发的《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计建设[1997]352号)》,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条件是:

  项目法定已经设立;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复;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编制完成;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工作已经完成,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订协议;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订货,项目所需建筑材料已落实来源和运输条件,并已备好连续施工三个月的材料用量。

  更为不幸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实施(2003年9月1日)一年多以后,国家发改委和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一份《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发200513号》,这份通知名义上是加强水电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工作,但具体条款的规定耐人寻味。该条款称,“考虑到水电工程位置偏远,‘三通一平’等工程施工前期准备工作时间长、任务重,为了缩短水电工程建设工期,促进水电效益尽早发挥,在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前,可先编制‘三通一平’等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必要的‘三通一平’等工程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加强环境保护的规定,实际上成了要求尽量缩短工期,替水电建设“保驾护航”的规定。

  这也意味着从环评角度进一步认可了工程“两步走”之说,并把前期工作的环评权限下放到地方环保部分。

  按照环评法的规定,大型水电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经过科学的环境影响评价,经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批准建设。这应当意味着,尽管已经立项,但项目也有可能因为环保问题下马。

  但是,基于工程的两期划分和地方环保部门受制于地方政府的现实,想在地方层面上完善环评工作甚至否决项目前期建设显然不太可能;而与之相比,移民、“三通一平”、导流洞、主体工程施工合同、部分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工作已经完成的前提下,想要否决主体工程建设,就更没有可能性,“骑虎不下”、“钓鱼”便是必然的结果。

  环评法条款中关于“补办手续”、“罚款”等内容的规定,显示了在强势的水电利益集团面前,环保法律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无奈。而关于水电工程“开工”之说的荒唐之处,既诠释了这种无奈,也难说不是给环保部门找到了一个自我安慰或向公众交代的借口。

  那么,更加无奈的,就只有环境自身了。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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