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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连发事故谁该被“问责” 暴露政府职能缺失

2009年08月06日03:4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建委主任因水污染被免职赤峰氨气泄漏又致202人入院

  孙文祥

  赤峰市首次就水污染事件责任人进行了问责。据新华社报道,8月4日,赤峰市委召开第54次常委会,决定免去郭明达赤峰市建设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职务,并免去余秀峰的副主任职务。

  此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下称《问责规定》),让此前零零碎碎的“问责行为”走向“问责制”。

  作为制度的确立,《问责规定》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7月25日晚,赤峰市新城区玉龙、王府等18个小区居民饮用自来水后陆续出现腹泻、肠胃紊乱等症状。截至8月3日17时,水污染事件已致4322人就医,治愈3890人。

  显然,赤峰水污染事件造成的严重后果符合《问责规定》规定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七种情形之一。

  《问责规定》第二章第三条之规定,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关乎百姓生产、生活、生命、健康,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此次赤峰水污染导致4322人就医,一个城市的供水系统之脆弱由此暴露,但需要反思和警醒的,恐怕远不止一场大雨和一个企业的失职。

  新华社的评论文章称,据了解,新城区被污染的、属于民营企业的取水井,近乎于北方农田里的灌溉机井,处于祼露状态,且无人员值守。若要“大事化小”,这或许可称“企业失职”,而失职本身,暴露的是公共事业市场化改革中责权利关系模糊不清和政府监督职能缺失。

  “在涉及百姓安危的领域,我们究竟还有多少随时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上述文章称。

  然而,就在新华社刊发上述评论文章的8月5日上午8时许,赤峰又发生一起安全事故。辽宁抚顺新宏明化工厂一辆载有30吨液态氨的罐装车在向赤峰制药集团土霉素车间输送液态氨过程中,车带连接管道突然发生破裂,导致发生氨气泄漏。

  新华社的报道称,截至5日12时30分许,共有202名药厂工作人员、事故处置人员及周边群众分别在市区5家医院接受治疗,其中21人住院治疗,181人留院观察,目前没有人员死亡。

  氨气泄漏事故发生后,赤峰制药集团在紧急自救的同时,迅速上报政府和相关部门。9时10分接到报警后,赤峰市红山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事故处置工作组,消防部门和当地公安、安监、环保等部门合力处置,及时封锁控制现场,关闭了液态氨罐装车阀门,对泄漏液态氨进行降温稀释,控制氨气挥发,并迅速疏散事故下风口以东两公里范围内的所有人员,仅用50多分钟就基本处置完毕,避免了事故扩大及次生灾害。

  此次又该谁被“问责”呢。目前,赤峰市政府已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等调查,同时开始对事故现场周边区域实施环境影响监测及相应措施,密切监控有回风角落、低洼等地面以及地下水管网系统,防止出现再次扩散。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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