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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道路积水淹死人,谁该被刑拘?

2009年08月07日15:5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荆楚网

  沈彬:道路积水淹死人,谁该被刑拘?

  5日清晨5点多,重庆一出租车司机无视警示锥,开车驶入下穿道,车子被积水淹没,司机抛下车上5名乘客,逃出来以后呼救。最终一名2岁的幼童,还有一名没能打开车门的妇女死亡。

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重庆商报》8月6日)

  这起非典型交通事故,引发热议——司机见死不救,算不算犯罪呢?

  司机有“两宗罪”:一是无视危险标志,将车子开进的积水中;二是没有“舍己救人”。司机坦承:当时水涨得太快,太害怕,所以没有救儿童。前者违背交通法规,构成交通肇事罪。后者嘛,司机的“见死不救”不同于普通人的“见死不救”,首先,司机是公共运输的承运者,对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有着法定责任;其次,从刑法理论上说,司机将车开进水里,置乘客于危险当中,这种“先行行为”使其必须施救。综上,司机的“见死不救”属于有义务救助而不救助,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从刑事上说,司法机关只能择一重罪追究司机的责任——即交通肇事罪。

  从舆论上看,民众更关心的是后者——司机见死不救。这显示出中国职业伦理的淡薄,职业道德的缺失。这才导致很多人对司机见死不救,居然算是犯罪的莫明惊诧。马克斯·韦伯强调,职业道德、责任伦理对于构建现代社会的基石作用。像泰坦尼克号这样的沉船事件中,必须先让乘客逃生,其次是船员,最后才是船长,这不止是“品质高尚”,更是起码的职业道德,否则将遭到严厉的刑罚。由于历史、意识形态的原因,职业道德并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进入普通人道德基因中。旧有空洞的道德说教,也不适应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这就郎咸平反复讲的中国人“信托责任”的缺失。

  在这起事故中,不止是司机的职责沦陷了。

  遇难儿童的母亲小张对记者这样回顾——她对司机说:“你不管我都可以,求你救救我的孩子!”她把孩子递到司机座上,可是司机还是自顾自游了出去。儿童对着他的背影哭喊“叔叔,叔叔……”,“水很快就漫到了车顶,小张昏迷过去”。这段描述我觉得是一面之词,太文学性,回避了很多问题,也违背常理——在水中“小张昏迷过去”,怎么没成第三个遇难者?相反,是妈妈活了下来,而孩子没有。从心理学上说,用“昏迷过去”可以避免那些创伤性的回忆。而且在如此激烈的抉择之下,事件难免“罗生门”。

  从法定责任上说,父母是监护人,具有保护儿童不可推卸的责任。遭遇“没顶之灾”,人性远不如文学里那样的伟大,在母亲(包括其他亲属)并未“舍己救人”的情况下,指望司机的“奉献”精神,未免苛责。当然在最低的道德层面——法律层面,司机将为自己的“罪”,做出救赎,这也是公平的。

  此外,当地市政委说,该下穿道于2007年投入使用,至今移交手续还未完善,所以……而记者也没有联系到负责设计和施工的渝兴公司。让下穿道积水深达1。58米,使用2年多没办移交,置无数生命于危险当中,这更是一种职业伦理的缺失,政府职业伦理的缺失。

  希望这起悲剧,能唤醒每个中国人对自己岗位的责任意识,别问丧钟为谁而鸣。

  稿源:荆楚网

  作者:沈彬

(责任编辑:张春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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