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跨国公司自我揭丑尴尬了谁

2009年08月11日18:0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大洋网

  跨国公司自我揭丑尴尬了谁

  作者:乔新生

  日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官方网站披露,美国不干胶标签材料巨头艾利丹尼森公司涉嫌在中国行贿被总部举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司法部随即展开调查。由于该行贿被立即制止,所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接受公司总部的罚款建议,决定处以20万美元罚款。

  在中国境内披露这一消息的记者采访笔者时询问,为什么中国国有研究机构接受贿赂,却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查出呢?我曾经就这一现象和香港廉政公署的前高官深入交换过意见。他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可能与反腐败体制有关。香港廉政公署不仅可以立案侦查公务员腐败案件,而且可以对商业公司犯罪活动进行调查,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传唤公司负责人进行调查谈话。中国内地反腐败机构只负责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腐败案件,对商业机构的贿赂犯罪则往往不予办理,这就导致在案件移送过程中,很可能会因为环节过多而使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

  香港廉政公署朋友的观察是透彻的。在已经查出的反腐败案件中,贪污受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绳之以法,可是,行贿的商业公司及其负责人却逍遥法外。这不是因为中国内地存在“辩诉交易”,而是因为在中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案件与其他犯罪案件分属于不同的司法机关管辖。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案件,而其他经济犯罪案件则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于案件分属于不同的司法机关,所以,在调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重复办案的现象。在是否移送起诉和提起公诉的问题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可能会出现不同意见。辩护律师和案件当事人的家属往往利用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矛盾,最大限度地谋取个人利益。

  所以,我们建议中国应该尽快改变司法体制,将监察部门并入检察机关,适当扩大检察机关的办案范围。检察机关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的时候,可以行使监察部门取证调查的权力,也可以利用“指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先行处置。

  设置统一的反腐败机构之后,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机构,应当为辖区内每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建立廉政档案,把公民举报线索统计记录在案。凡是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都有专门的调查小组负责处理,达到立案标准的由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机构专门委员会公开投票决定立案侦查。所有参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工作人员,都必须签订回避责任书,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和自己有利害关系,应当立即报告并且主动申请回避。只有把各种线索集中起来,建立一种长期跟踪调查的机制,才能有效地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中国当前反腐败采用的是一种“捕鱼”策略,不同的船只在茫茫大海中,自行确定捕捞地点。他们有时候运气好,可以找到大鱼,但通常情况下会一无所获。这是一种极其糟糕的反腐败系统。正确的做法是把反腐败机构变成情报委员会,然后定期召开会议,评估各种情报的价值。如果决定立案,应当书面通知举报人;如果决定不予立案,应当向举报人说明理由。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挂一漏万。

  除此之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当着手编制新的刑法典,把现行刑法修正案合理的部分纳入到刑法典,并且重新梳理罪名,调整刑罚制度。部分学者认为,对那些使用不法手段扩大市场占有份额的企业应采取严厉的刑罚措施,让投资者倾家荡产。不过,由于中国相当多的企业属于国有企业,如果对企业实施财产刑,那么,最终的结果很可能会导致国有企业的实际出资人承担刑事责任。这在刑法理论上是一个难解的悖论。在西方国家之所以出现公司总部举报海外公司贿赂犯罪的现象,就是因为这些国家实行非常严厉的财产刑,一旦发现海外公司存在贿赂现象,海外公司收入计入集团的财务报表,拉升了上市公司股票价格,那么,执法机关可以对集团公司进行财产处罚,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关闭公司,或者切断公司海外销售渠道。这些处罚措施对中国国有企业来说,很难落到实处。所以,中国必须修改自己的刑罚体系,尽快取消当前的数罪并罚规则,对被告人行为逐一定罪量刑。这样既可以防止被告人心存侥幸,利用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漏洞,逃避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也可以避免伤及无辜,让那些作奸犯科者被判处终身监禁,永世不得翻身。

  当然,将经济犯罪的立案侦查权集中到检察机关之后,会不会出现超级腐败机构?修改数罪并罚规则之后,会不会鼓励或者纵容犯罪分子疯狂作案?所有这些都值得学术界和司法界认真考虑。但在笔者看来,反腐败既是民主政治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投入产出的经济问题。将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权集中到检察机关,可以提高办案的效率;实行数罪并罚,在不判处死刑的情况下,将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终身监禁,对那些潜在的犯罪分子会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

  近些年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中国香港廉政公署等执法机构,已经向中国的司法机关移送了大量国有企业负责人收受贿赂的案件证据材料,有些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已经被绳之以法。但是,这种依靠外来力量肃贪的做法,多少有些令人感到尴尬。什么时候中国的司法机关才能摆脱被动地位,在反腐倡廉方面交出一份合格的答卷呢?

(责任编辑:张春蕾)
[我来说两句]

搜狗搜索我要发布

以上相关内容由搜狗搜索技术生成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欢迎您注册发言。请点击右上角“新用户注册”进行注册!

搜狐博客更多>>

精彩推荐

搜狗问答更多>>

最热视频最热视频更多>>

美容保健

搜狐无线更多>>

茶余饭后更多>>

搜狐社区更多>>

ChinaRen社区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