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乡镇官员收征地“摆平费” 法官称构成贪污罪

2009年08月14日09:5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浙江一乡镇工作人员为征地企业摆平关系收取钱财受审

    法官称征地“摆平费”成少数公职人员腐败新借口

  新闻快读

  几天前,浙江省一名乡镇工作人员,在为私营企业征地中,将领取的所谓征地“特别工作费”(当地人称:征地“摆平费”)145万元占为己有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这种“拿钱替人办事”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成为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本案的这一焦点问题,法官们给予了充分的解释。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却是催生出征地“摆平费”的深层原因。

  控方:国家机关管理使用中的私人财产属公共财产

  辩方:“摆平费”非公共财产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罪

  房地产市场各种名目的涉嫌受贿案

  近年来,各地房地产业持续红火,房地产的巨大利益诱惑催生着权钱交易,不少官员牵涉其中。

  今年上半年,仅浙江台州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涉房”贿赂案件14件,共涉及当地国土系统、党政机关、银行、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关人员15人。这些案件涉及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土地审批、工程项目审批、拆迁安置、资金审批等诸多环节,在房地产公司和有关官员之间形成了一条复杂的利益链条。

  7月31日,因在房屋拆迁补偿中收受他人7万元贿赂,台州市开发区管委会干部蒋明贵一审被判3年。

  7月30日,涉嫌收受房地产公司22万元“感谢费”,路桥区委原副书记郑敏华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7月27日,椒江区人大葭沚街道委员会原主任宋献民因收受房产公司48万元“好处费”一审获刑8年。

   本报记者 陈东升 本报通讯员 王先富

  浙江省临海市一个名叫卢善本的乡镇工作人员,在为私营企业征地中,将领取的所谓征地“特别工作费”(当地人称:征地“摆平费”)145万元占为己有。这一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成为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8月7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这起颇有争议的受贿、贪污案。

  摆平关系

  “兰花局长”下属先取干股再收钱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上半年,徐某等人投资130万元合伙在临海市小芝镇外埠工业园区开办临海市里洋建材厂。为了“摆平”前期征地、办理相关证照中的各种关系,徐某找到时任临海市小芝镇工办主任的被告人卢善本帮忙,同时承诺给卢一些“干股”。

  现年51岁的卢善本在乡镇工作多年,虽说只有高中文化,但却能说会道,并以此获得时任小芝镇书记的周华清(人称“兰花局长”,已被判刑,本报曾作报道)的信任。于是,卢善本以朋友吴某的名义“狮子大开口”,一下子从里洋建材厂取得33.4%的干股。之后,他又把一部分“干股”转送给顶头上司周华清。而他除了自己掏腰包花了一万余元的请客送礼等“摆平费”外,并没有实际出资(按股份数额要出资40余万元),也没有参与经营。可不到半年时间,他就从中分得所谓的“红利”6万余元,后又和另一合伙人以“干股分红”款的名义送给周华清4万元。

  2004年上半年,已调任临海市大田街道办事处书记的周华清又将卢善本借调到大田街道办事处,并安排其参与处理下沙屠村征地工作。2004年期间,浙江正特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为尽快落实新厂房征地工作,分两次送给卢善本6万元现金,叫卢善本做当地村干部的工作。

  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卢善本将下沙屠村的村干部马某等3人约到临海市富士大酒店商量征地事宜,之后4人在酒店里打牌。陈某为搞好与该村干部的关系,尽快落实征地事宜,将4万元现金交给卢善本,让其分给打牌的每人1万元,马某等人因正在与陈某的公司为征地讨价还价,故均予拒绝。于是,卢善本就将4万元留在自己的口袋里。

  2005年,卢善本和驻村干部罗丙亮(另案处理,因涉嫌贪污罪已被提起公诉)以征地工作组成员身份,负责发放下沙屠村被征地户的土地款、青苗款和其他费用。卢善本以需要“摆平”各种关系为名,陆续从正特集团领取了140万元其他费用,以“特别工作费”的名义支付给毕某、刘某等村民约71万元,将剩余69万余元“支付”给了自己。罗丙亮也向正特集团领取了170万元其他费用,尚余76万元,卢善本和罗丙亮商量后予以私分,卢善本实际分得40万元。

  2007年3月,卢善本收到村民毕某的恐吓短信,担心事发,将非法占有的钱款送给村民刘某、罗某等人,并叫他们打了以领到“特别工作费”名义的收据,并将收款时间倒签为2006年2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善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达14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企业干股、财物,受贿数额达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为此作出一审判决,卢善本犯受贿罪和贪污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17万元,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据了解,8月7日,法院一审宣判时,被告人卢善本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截至记者8月12日采访时,也未提出上诉。

  但此案无论是审理期间还是判决之后,都产生了较大争议:卢善本的行为是不是职务行为?将“摆平费”装进个人腰包是否构成贪污罪?

  争议焦点

  私分“摆平费”是否贪污

  公诉人认为,从本案看,卢善本当时所在的是工作组,无论他承认不承认工作组,实际上卢善本、罗丙亮等人已经形成了工作组。正特集团委托的是工作组,卢善本以工作组成员的身份接受了对这笔款项的发放,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本案的土地款全部发放下去了,留下来的是其他费用,是正特集团后来为“摆平”关系出的钱。这是企业出的钱,为什么说是国家的钱,这是因为正特集团是把钱交给了工作组发放,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在国家机关管理使用中的私人财产,以国家公共财产来论。因此,卢善本利用其在负责管理这笔款项的过程中,把款项据为己有,构成贪污罪。

  在法庭上,卢善本认为检察官的指控不成立,感觉自己为企业做了好事反而被抓,很“委屈”。卢善本说:“当时,我按分工负责里洋建材厂征地、审批等手续,我共花了‘摆平费’约4万元。这笔费用应该就是我在建材厂的投资,因此我在建材厂的股份不是干股,6万元所得是投资的回报,不应认定受贿。我分两次共收受正特集团老板陈某6万元属实,但钱均用于征地工作,且分两次将4.3万元、1.7万元的请客送礼发票交给了陈某,不应认定受贿。起诉书指控我贪污145万元征地费用,属于款项性质认定错误。因为我与罗丙亮分别向正特集团领取的140万元、170万元,不是征地款,而是我和马某等领头村民的额外工作经费,与征地款无关。这些钱款,主要是为了‘摆平’阻挠征地的各种关系,是台州各地征地中的一种通用的‘特别工作费’,均已用或以后还要用在征地工作中,故检察机关指控我犯贪污罪是不能成立的。”

  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贪污款项不是公款,更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公共财产,而是正特集团企业的账外资金,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证据表明,卢善本的145万都不是公共财产。卢善本只是后续工作组成员,只是陈某公司委托的特殊任务,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要认定他构成贪污罪,法理上是说不通的。

  法官说法

  “摆平费”性质转换构成贪污

  本案的审判长朱康华告诉记者,征地工作组性质问题,是认定卢善本是否构成贪污罪的关键。临海市大田街道为了落实正特集团公司征地,成立下沙屠村征地工作组,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做好村民工作,代发土地征用款等费用。其工作组成员的职责应当在合法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职务。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卢善本在正特公司领取的140万元,其中70.5万元以所谓的“摆平费”名义,送给村里和社会上的所谓“头面人物”马某、毕某、刘某等人,也是不合法的行为。

  主审法官李如省在一审判决后告诉记者,这145万元款项的性质问题,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卢善本、罗丙亮是政府为企业征地工作专门成立的工作组成员,而且是在征地工作中接受了企业款项。这些款项,尽管是划入个人帐户,但企业本意是划给工作组的,这能得到陈某、周华清等人证言及被告人卢善本供述的印证。大田街道虽然未正式发过成立工作组的政府文件,但有会议记录及被告人卢善本供述、王必成、卢志顺、董肖月等证人证言证实,工作组是大田街道班子会议研究决定成立的,并也实际履行着政府的征地工作职责。

  同时,由于工作组没有专门的财务部门和财务账号,在征得时任大田街道书记周华清同意后,征地款项都划入卢善本、罗丙亮个人账户。本案所涉及的土地征用款项是政府部门掌控和管理的私营企业财产,应以公共财产论。

  是什么催生出征地“摆平费”

  看上去,征地“摆平费”像是民间常见的“拿人钱财替人办事”,貌似“合理”,实际上,这已经成为少数公职人员为自己的腐败行为开脱的新借口。一位法官对记者说。

  当前,在企业农村土地征用、城市房地产拆迁中,土地的前期征用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为了“摆平”征地的各种关系,一些企业老板往往会拿出一笔数额不菲的征地“特别工作费”,这种在当地被称作“摆平费”的其他费用,不但必不可少,还会起到立竿见影的“功效”。然而,正是这笔人们习以为常的“摆平费”,却使为数不少的公职人员陷入犯罪的泥坑。

  “向企业拿的钱,不是我去敲诈,是公司自愿给我的,而且事实上都用在征地这个事情上。如果说,没有我在其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公司的征地不可能那样顺利完成。按照农村工作的实际,邀请村干部、头面人物、村里的‘小混混’吃饭、打牌、唱歌、按摩的费用就是特别工作费。而且,有些‘钉子户’、实权人物如不另外给钱,根本办不了事。”被告人卢善本在庭上的辩解道出了许多身陷其中的公职人员的心态。

  而对于需要征地的企业老板来说,他们拿出这笔钱其实也是无奈之举。“公司给卢善本和罗丙亮的这部分其他费用,其实也是迫不得已的事,当时,公司出纳反映征地开支很大,还有近二百万元是没有发票的,我看后来征地工作完成得差不多了,也就算了。”本案的陈某在一份调查笔录中说。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由征地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矛盾尤为突出。一些村干部、头面人物、社会上的“小混混”看中的也是这块“肥肉”。为此,催生了征地“摆平费”这个腐败的土壤。一些从事征地工作的公职人员,只要心生贪欲,就会陷入其中而不能自拔。

  据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调研报告统计,仅2008年7月至2009年7月,该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二审涉及贪污、受贿、渎职案件212件,其中涉及土地征用、房地产开发中的案件就有62件,占29.2%。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中涉及土地审批、工程项目审批、拆迁安置、资金审批等诸多环节,在房地产公司和有关官员之间形成了一条复杂的利益链条。因此,以所谓的“摆平费”、“特别工作费”、“感谢费”名义的“涉房”贿赂案高发,仅今年上半年,台州查处的涉及房地产的大要案就有14件15人,且大多和征地有关,包括台州市土管局原局长刘长春在内的多名实权人物受到惩处。

(责任编辑:wenjiewang)
[我来说两句]

搜狗搜索我要发布

以上相关内容由搜狗搜索技术生成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欢迎您注册发言。请点击右上角“新用户注册”进行注册!

搜狐博客更多>>

精彩推荐

搜狗问答更多>>

最热视频最热视频更多>>

美容保健

搜狐无线更多>>

茶余饭后更多>>

搜狐社区更多>>

ChinaRen社区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