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昆明八月十四日电(甘娜赵书勇)八月十四日,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对倍受关注的“躲猫猫”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原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两被告人当庭没有提出上诉。
“躲猫猫”案件是指今年二月十二日发生在云南省晋宁县的一起恶性案件,二十四岁的李荞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在一月三十日被晋宁县看守所拘留,二月八日下午受伤住院,四天后在医院死亡,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晋宁县警方曾解释称,当天李荞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这一解释曾引发舆论强烈质疑,“躲猫猫”一词亦迅速成为网络热词。后来,李荞明案被移交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主办,由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督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指导,经检查机关侦查,于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公布了“躲猫猫”事件调查结果:李荞明是因“牢头狱霸”殴打时,头部撞墙致受伤、死亡。并对涉及该事件相关负责人作出免职、撤职等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李东明在看守所担任管教民警并主管九号监室期间,不认真执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以致九号监室内形成牢头狱霸势力,而未得到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二00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至二月八日,犯罪嫌疑人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被关押于该监室,张厚华、张涛(巳另案起诉)等人对其多次实施体罚、虐待和殴打,导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经鉴定,李荞明死亡原因系不同时间段、多次钝性暴力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其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被告人苏绍录在二00八年至二00九年二月期间,违反严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规定,对违反监规的二十余名被监管人进行罚跪等暴力、侮辱方法进行体罚虐待。
嵩明县人民法院认为:李东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主管的监室内形成牢头狱霸势力,并致使一名在押人员在监管场所被伤害致死,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李东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实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宣告缓刑。苏绍录身为晋宁县看守所监管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对多名被监管人多次进行殴打、体罚和虐待,情节严重,已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苏绍录虐待被监管多人,情节严重,但鉴于其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且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有阻止他人自杀等情节,可酌情对其依法从轻判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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