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猫猫”事件一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资料图片 |
相关专题:躲猫猫事件来龙去脉
“躲猫猫”非偶然 《看守所条例》已“过时”
全国政协委员刘白驹接受记者采访时呼吁应将条例升级为法
对于云南“躲猫猫”事件的发生,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研究员刘白驹认为并非偶然,而是暴露出法律制度上的缺陷。
昨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刘白驹,他表示,目前的《看守所条例》已经“过时”,是时候将《看守所条例》升级为《看守所法》了。
“躲猫猫”暴露出法制缺陷
2009年2月中旬,云南青年李荞明被关进晋宁县看守所后非正常死亡,警方称是玩“躲猫猫”游戏时撞墙而死的,这一结论引起舆论强烈的质疑。在网民和社会舆论的追问下,云南有关方面经过认真调查公布了结果,李荞明是被看守所的牢头狱霸殴打致死。
“云南‘躲猫猫’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的。”说完这句话,刘白驹在电话中的语气加重了,“此案不仅暴露出执法部门存在有法不依、玩忽职守的问题和监督部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还暴露出相关法律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刘白驹认为,为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应当在总结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完善有关立法。
立法以规范看守所活动
目前,看守所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于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这个条例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许多内容落后于司法实践的要求。”刘白驹说,有的规定、概念
(如“人犯”)也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应当予以更新。
刘白驹又指出,更根本的问题是,看守所的活动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的,超出了行政管理范畴,仅由行政法规加以规范,既是不够的,也是不妥的。
刘白驹说:“看守所条例实施近20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从行政法规升级为法律的条件已经成熟。”
建议加强对看守所的监管
对于制定看守所法应着重解决的问题,刘白驹认为,这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改变看守所的管辖。看守所由公安机关管辖弊大于利,建议改由司法行政部门管辖。这样,司法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有利于侦查工作的合法进行,更有利于刑罚的依法执行和对在押人员的管理。
其次,加强对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是罪犯,看守所法应当根据他们的特殊法律地位,明确规定他们依然享有的一些权利,并制定措施加以切实保护。对于在实践中经常遇到阻力的“律师会见权”,《看守所法》应有具体的保障条款。
第三,进一步细化看守所羁押执行程序。《看守所法》应吸收《看守所条例》以及《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合理内容,并根据社会主义法治和人权保护的要求,加以修订完善。
第四,明确看守所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法律责任。刘白驹特别强调,应当规定,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死亡,而其家属对死亡的原因存在疑问时,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主持死亡原因的鉴定,并可以根据鉴定结论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五,加强对看守所活动的法律监督。《看守所条例》也有关于人民检察院监督的规定,但比较“软”。《看守所法》应当改变被动的监督模式,建立人民检察院主动监督机制,对监督的职责、程序、效力、法律责任和看守所相应的义务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新闻延伸
司法公正
呼唤人民陪审制度
昨日,记者就“躲猫猫”事件采访了北京延庆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易延友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专家表示,司法公正呼唤人民陪审制度。
陪审团代表人民意愿
记者:“躲猫猫”事件到底在哪些方面出现了司法公正问题?
易延友:在现行的体制下,只有检察机关能去调查清楚,虽然人大代表也可以启动调查程序,但是民众普遍对国家机关缺乏信任,在这种心理预期下,大陪审团调查制度就呼之欲出。因为大陪审团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的意愿。在“躲猫猫”案件的调查过程中,我们就缺乏这样一种机制。
何兵:“躲猫猫”问题在于调查委员会没有权,应让人民进陪审团。
可以先在地方试点
记者:设立陪审团在现实情况下有什么阻力?
何兵:没有阻力,我们法律上就有这个程序。我认为陪审团可以先在一个地方搞试点,比如河南、广州,可以让一些法学专家去挂职推广。
易延友:我认为目前最大的障碍还是在于我们的观念。
(本版稿件 特派北京两会报道组) 东亚经贸新闻
|
老有所养:由谁来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