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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起交通肇事法律适用不一 致公众质疑司法公正

2009年08月25日13:4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记者 余靖静 方益波

  2009年以来,杭州、南京、上海等地接连发生超速、酒后驾车撞人致死的恶性交通事故,惨祸频发一再引发社会舆论关于加大交通肇事行为惩治力度的呼声,而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不统一现象也屡遭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有关专家和社会人士呼吁,在交通文明意识、公民道德素质与汽车数量高速增长不相匹配的现实情况下,立法建设滞后是放任“马路杀手”的主因,司法环节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容易损害司法公信力,国家相关部门应从这些方面入手,迅速完善、健全交通法规,提高交通违法犯罪的成本。

  处罚无力导致交通惨剧频发

  今年8月4日晚9时许,29岁的杭州市民魏志刚驾驶保时捷越野车,在市区繁华路段斑马线附近撞上横穿道路的16岁外来务工者马芳芳,马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魏志刚目前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保时捷案”发生后,许多人自然联想到此前同城发生的“飙车案”。5月7日晚8时许,20岁的杭州市民胡斌驾驶三菱改装跑车在市区超速行驶,撞死了行走在斑马线上的谭卓,引发了国内外关注。“飙车案”发生不到3个月,罪犯胡斌入狱第5天,杭州就再次发生酒后驾车撞人致死的恶性交通事故,有网民大声疾呼,“继谭卓、马芳芳后,法规调整还需多少行人生命?”

  其实,恶性交通肇事事故不仅发生在杭州。

  2008年12月14日,成都司机孙伟铭无证、醉酒驾驶,肇事逃逸,致4人死亡,1人重伤。

  2009年1月21日,河南灵宝市司机王卫斌醉驾宝马连撞多人,造成6死6伤的惨剧。

  2009年5月22日,上海司机庆某酒后驾车肇事,连撞4人,2人死亡。

  2009年6月30日晚,私营老板张明宝在南京江宁区醉酒驾车,沿途撞倒9名路人,撞坏6辆轿车,酿成5死4伤的惨剧,死者中还有一名孕妇。

  杭州“保时捷案”发生后仅一天,即8月5日晚,黑龙江鸡西市又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50岁的张喜军酒后驾驶一辆路虎越野车冲进夜市人群,连撞20多人,造成2人死亡,7人住院。

  8月6日晚,上海又发生一起酒后驾车夺命案,一名4岁男孩被撞死,3人受伤。

  虽然各方面一再宣传酒后驾车的危险,但我国每年因醉酒驾车事故死亡的人数仍高达10万人之多,平均每天全国就有277.7人死于酒后驾车。而近来连续发生的恶性交通事故,大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肇事司机都有过多次违规的不良记录。魏志刚共有超速、闯灯等8次违章记录;而孙伟铭半年时间里就有10次违章记录,而且从未经过正规驾驶培训。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成林说,国内交警对于一般的酒后驾车,能采取的就是扣证、拘留,教育意义和震慑作用并不大。未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酒后驾车者最多面临行政拘留15天和罚款2000元,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除逃逸致人死亡外最高刑期是7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刘明祥认为,当前交通惨剧频发,与我国法律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处罚规定过低不无关系。“除非有逃逸行为,否则交通肇事罪量刑不会超过3年”。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邹荣认为,目前国内相关的交通法规是对行为产生结果之后才进行法律惩罚,但是对于一些十分常见又危害巨大、并且可以预计到后果的违章行为,应该进行“过程性控制”,比如若达到一定程度,直接吊销驾照。

  法律适用不统一导致公众质疑司法公正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法律适用不统一是当前交通违法面临的一个大问题,不同城市、不同罪名,各地判决差异甚大,由此带来的争议,已引起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甚至屡屡出现“民意审判”。司法界人士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之间可能存在着差别,如果修改上位法,程序繁琐,周期也较长,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统一法律适用,明确在什么条件下适用交通肇事罪,在什么条件下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

  胡斌驾驶改装三菱跑车在杭州市区超速行驶、斑马线上撞死行人后,民间希望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判决的呼声很高。案发第三天即5月9日,当地著名网络论坛——“19楼”曾发起一项“城市中超速飙车算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投票,5天内就有1442名注册网民参与投票,其中选择“危害公共安全罪”为1425人,占98.82%,选择“交通肇事罪”为17人,占1.18%。网民“新鲜绿茶”说:“只有足够沉重的违法代价,才能使那些人不敢为所欲为。”

  7月20日,胡斌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3年。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这个结果令很多人感到“没有安全感”。有网民指出,2005年5月,胡华在杭州盗窃窨井盖,没有造成任何伤亡后果,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3年半有期徒刑。而胡斌“飙车”后果如此严重,获刑却反而更轻。还有网民指出,南京醉酒驾车造成路人5死4伤的肇事者最终被检察机关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为何胡斌案却是交通肇事罪”?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法官潘波表示,胡斌案结果虽然没有依从网络民意重判,但判决确实比很多犯案情节类似的交通肇事案要重,是依法“顶格”处罚。据一些人士分析,如果该案没有受到媒体普遍关注,根据法律,肇事者一方在赔偿113万元后获缓刑、实际免去牢狱之灾的可能性不是没有。

  记者浏览网上社区发现,胡斌入狱后,网民认为富人阶层“百万赔偿换取轻刑”的不满情绪一直没有消失。杭州8月4日发生“保时捷案”后,网民一方面怒斥魏志刚酒后驾车撞死行人的行为,一方面则调侃“保时捷比三菱更有钱,老爸拿出一百万,撑死也就判3年”。

  刘明祥认为,如果要将交通肇事行为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践中不是绝对不可以,只是难度很大。如何用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心态,实践中是个难题。

  应从立法环节保护公民行路安全

  多位受访专家指出,面对汽车时代频频发生的醉酒、超速驾驶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解决的根本之道还是从立法上,通过增设罪名或者调高现有罪名的量刑幅度,来加大惩罚力度,体现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基本权利的维护。

  邹荣表示,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司法部门要严格依据法的精神,作出经得起时间检验的公正判决。但是在立法上,一定要充分考虑快速发展变化的社会形势,最大程度地体现民众意志。

  刘明祥说,日本几年前新修订刑法时增加了一个新罪名“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其最高法定刑期可达十几年,实施几年来,有效遏制了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对此,我国刑法可以借鉴,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酒后驾驶、飙车等行为纳入,作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过渡性罪名。 (来源:半月谈)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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