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由《法制日报》社、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公安部法制局共同打造的《法制资讯》,以“法律人的手边刊”为定位,及时准确地提供国内外最新法制讯息,兼收法学原创作品与法学精品文章摘录,力图为读者奉上一份高品味的精神盛宴。
在读2009年第7期的《法制资讯》时,我发现该刊除了保留原有的固定栏目如“书中三昧”收录的精品书摘书评,“司法映象”和“案例解析”等极具特色的栏目之外,还有“毕业致辞集锦”和“图说中国法律故事”栏目,让人耳目一新。
精彩纷呈的毕业致辞
从拥有“法律人”称呼的那天起,法学院学子们的身上就承载了社会期待与社会责任。从事法律工作是高尚、高贵、高雅的职业,法律人也应该是高尚、高贵、高雅的人。
毕业了,外面的世界很精彩,莘莘学子挥别校园,只为一展法律人的翅膀,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学识,让正义在现实中获得诠释。
在收获喜悦之余,在惜别师友之际,在踏上法律梦想的征程之前,师长们对新一代法律人的叮嘱、祝福和希望是那么令人心动。
《法制资讯》特别策划“毕业致辞集锦———法律人的梦想启航”,精心摘编了数篇国内外著名院校师长在2009年毕业典礼上的精彩演说,与读者一起分享大师们的人生智慧,也为即将扬帆启航的学子们送上最真切的祝福!
其实,毕业并不是结束,而是人生新开始,尤其是大学毕业,它是人生最重要的一座里程碑。毕业了,意味着新的人生之旅又将启程。意气风发的学子们在仰望天空的时候,同时要关注脚下的大地。始终不要忘记既要着眼于长远,又要立足于现实,在任何时候,都要以国家、人民的利益为根本。
9月,新一届的法科学子又将踏入大学的校门,笔者诚心希望《法制资讯》能陪他们进入法律这座神圣而又崇高的殿堂,让他们领略法律的精髓和无穷的奥妙。
殊途同归的法律精神
历史的车轮滚滚前行,奔波在生活路上的脚步浩浩荡荡。在这样一个充满快速、现代化的时代,阅读方式也进入了一个“读图”的新时期。文字,记载着历史的轨迹;图片,还原了文字背后的故事。
该刊特开设的“图说中国法律故事”栏目,精选了“孔子的"三恕"”、“大禹下车泣罪”以及“唐太宗禁杖刑”的故事,以最通俗的方式,追本溯源,带读者重新认识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文明和法律精神。
而图文并茂的“司法映象”栏目则带读者走进了域外的法律殿堂,通过对美国最高法院大厦的考察,窥见其所蕴含的司法精神。
司法公开的权威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蒋惠岭在《司法公开十问》中指出,司法公开制度改革,是当今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司法民主、保证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在长期的改革实践中,各地法院为扩大公开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积累了丰富经验,也取得了很大成效,但留下的问题也不少。
作者归纳了影响司法公开改革的十个重要问题,其中包括司法公开范围是否仅限于案件审判,如何理解“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可否把诉讼权利视角引入司法公开制度,如何看待法庭旁听,记者进入法庭是否应当受到多于普通公民的限制,司法政务活动应当在多大范围内公开,人民法院如何在司法公开中“抢占先机”,如何处理司法公开与当事人个人权利的平衡,心证公开是如何进行的,以及如何做到法律推理公开。作者不只是单纯地提出问题,而且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并针对这些问题试图给出探讨性的答案。
“阳光司法”下的审判公开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作了题为《“阳光司法”下的审判公开》的调研报告,其在调研报告中指出福建省法院在深化司法公开制度改革方面所采取的做法和措施,主要包括加大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加大庭审活动的透明度、加大执行工作的透明度、稳步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探索建立和完善听证制度、建立说情公开和干预公开制度、增进司法和新闻媒体的沟通与良性互动等。
在信息多元化的背景下,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一直都备受关注。课题组在调研报告中提到,新闻媒体对于司法产生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弘扬司法主旋律,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推动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建设,而且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还有利于促进包括审判公开在内的法院各项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法官龙飞在《政府信息公开对司法公开改革的启示》一文中,将政府信息公开与法院司法公开进行了对比,虽然政府信息公开与司法公开的范围和模式无法简单对比,行政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意味着政府必须主动执法和主动公开,确保政府决策的民主透明,而司法权的被动性和中立性决定了司法公开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司法公正,而不仅仅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但是,政府信息公开表现出来的智慧和勇气对于司法公开的制度建设大有裨益。通过两者的比照,反思司法公开距离公正、透明的目标还有多远,并进而审视当前司法公开的范围、方式以及需要改进的内容和领域,这对于司法公开改革很有启示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法官胡夏冰在《裁判文书上网难点及对策》一文中指出了裁判文书上网存在的难点问题。例如,裁判文书上网的背后,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利益追求。一是因社会公众对司法享有的知情权而产生的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因裁判文书处理对象的特定性而产生的私人利益。这两种利益之间显然具有非一致性,有时甚至会发生冲突。如何协调这两种不同利益的关系,考量着作为裁判文书发布者的人民法院的政治智慧。
在一个尊重权利的法治时代,保护社会民众的个人利益应当放在优先考虑的地位。只有社会中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尊重,社会公共利益才能受到保护。没有个人利益就没有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裁判文书上网发布问题上,原则上应当将保护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社会公共利益放在第二位。只有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明显超越保护公民个人利益价值的时候,才能够优先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裁判文书上网公布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明确提出不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不应当上网公布。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谭世贵在《论审判公开的障碍及其克服———以刑事审判为视角》中提出,审判公开是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审判原则,但由于存在诸多立法或制度上的障碍,以致未能真正加以贯彻落实。审判公开障碍的长期存在,有着多种复杂的原因。要有效地克服审判公开的障碍,既需要对审判公开进行理论重构,也需要决策者敢于正视问题,对现行立法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相关制度进行改革与创新。
热点案例的深入解析
杭州胡斌案、成都孙伟铭案、南京张明宝案、杭州魏志刚案、鸡西张喜军案……近几个月来,触目惊心的恶性交通事故层出不穷,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最新统计,今年上半年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07193起,造成29866人死亡、128336人受伤。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2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肖江峰在《在城市道路上“飙车”行为的定性———单向伟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安全案》中对在城市道路上“飙车”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以及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根本区别作了详细阐述。
作者在文中指出,“飙车”行为是比普通超速行为危害更大的破坏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行为本身具备危及公共安全的基本属性。结合特定的条件与环境,其危险程度、可能造成的后果与放火、爆炸等行为相当。因此,虽然法律上未对“飙车”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将某些确实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财产重大损害的“飙车”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无不妥。这是对近期备受社会关注的交通肇事案件的有力回应。
读罢该期《法制资讯》,笔者由衷地感到如同享受了一场涵盖国内域外、历史现实的法律文化之旅,令读者在紧张而繁重的工作之余,品尝到了一碗营养丰富、品味高雅的心灵鸡汤。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第四审判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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