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9月9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7时24分报道,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对两起醉酒驾车案件做出终审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黎景全和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高法院同时还发布了今后审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统一标准。
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条文的表述是“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黎景全、孙伟铭案改判适当 今年1至8月,全国因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最高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能否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并教育潜在的违规驾驶人员?中国之声记者孙莹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
记者:广东高院和四川高院二审改判了黎景全和孙伟铭无期徒刑,那么他们两个人能被改判的主要条件是什么呢?
高贵君:按照我们的法律规定,死刑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应该从犯罪分子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3个方面来进行综合评判。
被告人黎景全和孙伟铭严重醉酒驾车后继续冲撞造成多人伤亡,这个情节是很恶劣的,后果也很严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是很大的,应该依法惩处;从主观方面看,这两个人都是明知醉酒驾车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他们是放任这个结果的发生,但是主观上他们既不希望也不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刑法上规定这种情况属于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是有一定区别的,这种情况下的处罚也应该与直接的故意犯罪相区别。
另一个原因是两个人那个时候都处于严重的醉酒状态,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都是有所减弱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这两个人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也不是很大。另外案发后这两个人都能认罪悔罪态度都比较好。他们的家属也都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被害方对这两个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有所谅解的。他们的认罪、悔罪、赔偿被告方这些行为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他们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因此广东高院和四川高院二审都没有判处这两个人死刑。都是判了无期徒刑。这个适用法律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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