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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式执法引关注 专家称顺路搭载依法不得处罚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09年10月16日12:03

  中国江苏网报道:10月15日,一场庭审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当事人江涛于今年6月21日,因“顺路搭载”一男一女两名乘客,被宝山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当场抓获”,处以行政罚款2万元。而日前,上海市闵行区“钓鱼案”的当事人张军已起诉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要求其撤销行政处罚并承担诉讼费用。多起“钓鱼式”执法案件引发社会关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认为从法律上来说,江涛、张军此类行为为偶发性民事交易行为,并非商业行为,依法不得处罚。

  何兵同意大多数评论者的观点,“钩鱼式执法”相对于法律而言,属违法行为。对社会风尚的影响而言,这是泯灭社会善良风俗,导致道德沦丧的行为。但他认为这些评论从法律上来说,都没有涉及到此类行为的要害。对非法营运的黑车进行处罚,是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其处罚的对象是“非法营运行为”。“非法营运”的基本构成要件是:一、非法进行;二、属于“营运行为”。构成“营运”,必须是一种经营行为,即必须是经常性行为,偶发性的民事交易行为,并非经营行为。对于这种偶发性的民事交易行为,即使存在支付对价现象,也不得处罚。例如,公民偶而到车站退票行为,即不属于倒票行为,不属于“票贩子”。偶发性民事交易行为,在人民日常生活中,天天发生。“不让人民进行这样的交易行为,人民如何生活?”何兵说。

  何兵进一步分析,按照这样的法律基本原理,执法部门要查处“黑车”,必须要证明处罚对像存在“营运行为”。执法部门仅能证明某人有一次“提供有偿服务”行为,不得认定其为黑车,不得予以处罚。据此,即使收取适当费用,也非“营运行为”,属于偶发性民事交易行为,不得处罚。(特约记者: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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