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盖井伤人市民获赔7万
市民刘某今年6月21日晚骑自行车经过红桥区西横堤桥下地道时,遇到一排水井没有井盖,也没有警示标志,刘某不慎掉入井内摔伤,被送进医院治疗32天,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为了索赔问题,刘某将无盖井的管理方滨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市政公司)、快速路施工方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快速路密云路立交桥项目部(以下简称中铁四局)告上法庭,并追加天津市铁路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昨天,此案经法院审理,因为无盖井受伤的市民刘某被判获得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7万余元。
案情回放
路遇无盖井 骑车市民摔伤严重
昨天,市民刘某并未出庭,而是委托妻子张某和代理律师参加庭审。刘某的代理律师称,事发当晚10时,刘某骑自行车经过红桥区西横堤桥下地道时,因地道洞桥下坡处一排水井没有井盖,也没有警示标志,刘某不慎掉入井内摔伤,导致面部劈裂、骨折、多颗牙齿脱落松动,并进行了手术治疗。后经鉴定,刘某伤情为十级伤残。事发后,无盖井的管理方滨海市政公司垫付了医疗费3000元。
因事发地点在快速路的工程范围内,滨海市政公司随后开始与快速路的施工单位中铁四局进行交涉。此后,对于刘某的赔偿请求,滨海市政公司与中铁四局互相推诿拒不赔付。为此,刘某将两家单位起诉至法院,诉求二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1万余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天津市铁路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为西横堤地道原来施工单位及井盖所有者,遂被追加为本案第三人。
庭审过程
都有借口 相关单位均称不该赔
庭审中,滨海市政公司代理人辩称,造成原告摔伤的无盖井不归属滨海市政,因此滨海市政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表示,只是出于对原告的同情才垫付了3000元医药费。
中铁四局的代理人辩称,事故发生地点虽在快速路工程范围内,但事故路面当时并未施工,因此中铁四局不应承担责任。
第三人天津市铁路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称,2007年5月,为协调快速路西横堤地道尽快开工事宜,第三人将地道全部移交给滨海市政公司,发生事故的无盖井也已移交给滨海市政公司,己方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管理方担责 原告获赔7万余元
经过法庭调查、辩论,本案焦点集中在究竟是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还是物件致人损害。法院认为,本案符合物件致人损害的法律特征,应当定性为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原告的证据能够证明其请求权成立的事实。滨海市政公司的证据达不到否定原告请求权和否定自己为事发路面及附属设施管理人以及免责事由的证明。中铁四局的证据证明事故并非其施工所致。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事发时其并非事发路面的管理人而且管理义务已移交给滨海市政公司。
法院最终判决,滨海市政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7万余元,驳回原告刘某对中铁四局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详解“物件致人损害”
据本案法官介绍,《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损害也就是习惯简称的物件致人损害。
鉴于本案中的无盖井属于立交桥的附属物,因为无盖井致使刘某受伤入院,因此刘某的赔偿应该由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就是滨海市政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 王强 通讯员 郑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