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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国家赔偿法修订有待民意主导

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
2009年10月26日15:45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于10月27日至31日在北京举行。会上,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将继续接受审议。

  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施行至今已逾14年。这部在出台时被普遍寄予了厚望的法律,于实践中却落得个“国家不赔偿法”的别称,可谓尴尬至极。近年来,佘祥林杀妻冤案、麻旦旦“处女嫖娼案”以及类似的一些影响性诉讼层出不穷,这些冤案苦主在申请国家赔偿上的“山高水长”也为公众所熟知。舆论热议在很大程度上加速了国家赔偿法的修订,从早前公开的送审草案中看,由“违法归责原则”向“结果归责原则”的转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 “国家不赔”的范围,如若能顺利通过,当是不小的立法进步。

  然而事实却是: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几番冲关均不成功。这背后的原因,恐怕不单单是因为立法技术的不成熟。如若拥有投票权的立法官员们不认同,就算民间对此次修法已有共识,法案也难以出台。

  国家赔偿法不但是一部公民救济法,还是一部限权之法和责任之法。这部法律救济的是因公职行为而对公民所造成的损害,限制的是官员手中的公权力,追究的是官员在履职过程中的失责。无论是从保障民权,还是从限制公权上看,国家赔偿法的修订都有坚实的民意基础。但对作为立法者的官员而言,这些改变都是在约束其权力,加重其责任。基于对本阶层利益的追求,要一个由官意所主导的立法机关主动超越“官员利益最大化”这一追求,无疑是十分困难的。

  造成如国家赔偿法等约束公权的法律踌躇不前的根源,便在于人大官员化。官员为自己立法,自然是官权力越大越好,义务和责任越少越好。14年前,官员代表于全国人大代表中占据着庞大的比例,作为立法者的他们在行使自己权力的同时,也为自己和自己的同僚留了几手。现行国家赔偿法无论在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还是赔偿程序上,均是倒向官员利益的。它在规定什么该赔的同时,又处处设限,甚至同时规定这也不赔,那也不赔。除了已有较多讨论的归责原则之外,现行法对赔偿标准确立的也只是抚慰性原则,对侵害只赔偿实际发生物质损失,而且限于直接损失。在这一原则之下,不但间接损失不被支持,精神赔偿更无从谈起。

  又如在赔偿程序上,现行法以责任主体为赔偿义务机关,这种赔偿责任主体与确认赔偿的主体合二为一的制度设计,完全相悖于“任何人不能为自己的法官”这一法治基本理念。一部本应以他律为内容的《国家赔偿法》,在这样不合逻辑的程序之下,出现了不得不高度依赖于责任人的道德来保障法律实施的尴尬局面。一个由犯错者主导的赔偿法,还能期待它成为一部真正的限制公权之法和保障私益之法吗?

  应当承认,这些法律漏洞并非立法上的技术疏忽。14年来,国家赔偿法的不尽科学一直为学界所质疑,为公共舆论所批评。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进入审议程序,是民意推动的结果。立法机关唯有将官员代表主导的修法,倒向以民意代表主导,一部官员责任之法和民权保障之法才有可能加诸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之上。

  (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徐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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