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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审议侵权责任法 为整合民法典奠定基础

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
2009年10月26日15:59

  2002年“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当时它真正的名称是“民法典”草案中的“侵权责任法编”。

  2008年12月《侵权责任法》(草案)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9年10月底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按照既定计划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

  12日,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魏盛礼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道出了自己的期望:“希望在审议中能增加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

  一直期待这部法律出台

  新法制报:你一直在研究民商法领域,对于《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有何期待?

  魏盛礼:侵权责任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一部重要支柱性法律,着重解决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矛盾突出、各方意见比较一致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就是要强调如何保障民事主体的私权利,以及私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进行救济。因此,这次统一的立法可使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基本制度得到统一。我对民商法的研究已有20年,一直期待在中国能出台这么一部法律。

  新法制报:2002年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后就没了下文,直到2008年12月《侵权责任法》(草案)才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什么?

  魏盛礼:这与我国的法律环境有关,因为当时关于要不要制定民法典争论了很长时间,后来才决定要走分部制定的道路。按照计划,物权法不出台,侵权责任法是不能“上马”的。物权法直到2007年才完成,所以侵权责任法时隔6年再次审议也就不足为怪了。

  新法制报:《侵权责任法》完成后,我们下一步的立法任务是什么?

  魏盛礼:专门制定一部侵权责任法在大陆法系中是第一次,我们下一步的计划是修订民法通则总则。修订完成后,民法典的框架就搭起来了,可以说侵权责任法的制定为整合民法典奠定了基础。

  首次明确表述了“精神损害赔偿”

  新法制报:《侵权责任法》(草案)有很多新的内容,比如首次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次的规定与先前民法通则和2001年最高法院发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什么不同之处?

  魏盛礼:我认为与以前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在原来的基础上明确化、体系化了。草案确实在立法层面上首次明确表述了“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法律术语,但以前的法律中其实也有这方面的规定,比如《解释》第一条的“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只是没有明确表述而已。同时对赔偿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草案将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主要限制在严重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精神损害的情形。

  新法制报:草案中将精神损害赔偿区分为造成死亡和造成残疾两种,这算不算是一个进步呢?

  魏盛礼:区分死亡和残疾是必须的,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这样规定只是我国法律与国际接轨的表现之一,这次将人格权和身份权这两种有可能出现的人身权都概括了进去,是我国在人身权立法方面的一个很大的进步。

  新法制报:草案中规定“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先前《解释》中是“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新的规定会让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变得更容易?

  魏盛礼:这两者没有不同,就是换了个说法。“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与“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只是前者的表达更科学而已。

  网络侵权的解决不能单靠一部法律

  新法制报:草案中也有许多亮点,如网络侵权、医疗纠纷等,其中网络侵权是近年来的新兴产物,“人肉搜索”是新鲜词,有了网络侵权的规定,“人肉搜索”会不会被禁止?

  魏盛礼:“人肉搜索”是一个很具争议性的话题,刑法第七次修正案时就有人提出网民的意见大多是要求禁止。其实这是一个社会问题,单靠侵权责任来规定是解决不了的。这同中国的信息稀缺,媒体不发达有关,你像杭州“欺实马”事件中,胡斌母亲的身份如果能第一时间弄清楚,会产生那么严重的后果吗?信息的不透明不公开使网民不能及时得到想要的信息。如果满足大众的信息需求,这种事是不会产生的。

  新法制报:此前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规定带来了很多弊端,例如医生事后修改病历、病人家属在医院集体闹事、医院与病人之间互相扯皮等,此次草案将举证责任明确规定为由医院承担,这样明确的规定对医疗纠纷更好解决有没有什么帮助?

  魏盛礼:医疗纠纷的有关规定都是原来基本定型,这次只是归纳了一下。我个人认为,医生事后修改病历、病人家属在医院集体闹事等事件是社会矛盾问题,形成的深层原因是医生和病人之间相互不信任,这种不信任单靠法律是不能够解决的。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该从消除整个社会的不信任下手。

  希望审议时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

  新法制报:在你看来,这部法律还需要完善吗?

  魏盛礼:我个人认为,目前法律有两大缺陷,一是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什么叫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但那不叫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对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举个例子你买了含有三氯氰胺的奶粉花了10元,喝了后生病住院花了8000元,我按十倍赔偿赔给你的100块钱不叫惩罚性赔偿,我赔你的医药费8000元才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对于惩治恶劣行为是必须存在的,在全世界也是同行的,遗憾的是这次的法律也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

  二是对人身权受侵害的保护没有区分主体。公众人物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行“弱化保护”的,许多国家对名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实行更低限度的保护。

  新法制报:在你看来,最需要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是哪方面?

  魏盛礼:我认为是环境损害赔偿。若污染企业被抓到,只是罚款几万元了事,这些钱相比企业赚的钱简直是不值一提。但试想,若采用惩罚性赔偿一次罚款几百万元,污染企业还敢继续生产吗?如果这次侵权责任法还是沿用以前的规定,我认为对治理环境污染是起不了什么大作用的。

  文/图 刘星 首席记者陈华世

责任编辑:徐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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