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时事

“同工同酬”,需要法律护航,更需要制度善后

来源:国际在线
2009年10月28日18:53

  “同工同酬”,需要法律护航,更需要制度善后

   记者昨天了解到,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支付相关法规,“同工同酬”将首次作为立法内容。即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应当获同级别工资待遇。据悉,新的规定将完善“工资”的内涵,在此前各项法规中工资都等于“货币”,今后可能会加入期权等内容。(10月28日《新京报》)

  相信不少人对这句名言都不陌生——“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诚然,在自然法则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对于一个自然人来说,平等权太珍贵了,没有平等就没有一切。

  在这种语境下,打量“同工同酬”将首次作为立法内容,不免亦喜亦忧。喜的是“同工同酬”终于将首次作为立法内容了,忧的是“同工同酬”到现在才将首次作为立法内容。近日,关于平等的权利复原,可谓好消息不断,此前,“同票同权”——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备受舆论好评,就在28日这天,还有一则消息值得推赏,《侵权责任法(草案)》新增规定:城乡居民死亡赔偿“同命同价”。

  巴尔扎克说:“平等或许是一种权利,但却没有任何力量使它变为现实。”巴氏是悲观的,但如果不在制度建设上发力,不铲除体制积弊,不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不从纸面进入操作层面、执行层面,所谓的“同工同酬”、“同票同权”和“同命同价”仍是美丽而飘渺的纸上富贵。

  且以“同工同酬”为例,多年来坊间对同工不同酬深恶痛绝,随着法治不断进步和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临时工”这个明显带有历史色彩的词语也早已被淘汰了。于去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在往前追溯,《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我国《宪法》对同工同酬也有陈述,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但现实呢?让人无比失望,这从网友在新闻后面的跟帖看出,诸多遭遇同工不同酬的网友把论坛当作了控诉会、挞伐会。

  如今,“同工同酬”将首次作为立法内容,能否真正改观同工不同酬呢?显然,如果没有落实上下工夫,结果只能让人一声叹息,叹息法律的威严被一再揉搓、扭曲,叹息一地鸡毛的狼藉局面。“同工同酬”的命运如此,“同命同价”亦让人忧虑,多年来坊间对“同命不同价”也是深恶痛绝,但一直难以真正撼动,这次依然不能让人乐观,其一,“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可以”两字,可见不够坚决,预留了变通的伏笔。其二,“同命不同价”的背后是城乡二元体制,这一体制不改变,真正的“同命同价”就绝难真正、全面实现。再以“同票同权”为例,诚然这是一种进步,但同票了能否同权,值得观望,一个显见的事实是,城乡实现同比例选举,并不意味着农民代表就会随之增加。农民代表若无法同比增加,其话语权就难以真正保障。

  当然,谁也不能否定“同工同酬”、“同票同权”和“同命同价”的现实价值,谁也不能抹杀相关部门推动公民进步的善意和努力,但是,再进步的法律建设,如果只是写在纸上、说在嘴上、挂在墙上,就永远形同虚文;再完美的制度设计,如果缺乏配套的惩处机制,如果监督机制缺失,就如被拔牙的老虎,不能震慑住那些“蠢蠢欲动”的违法乱纪者。

  一言以蔽之,“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无数事实一再证明,我们并不缺少法律制度,缺少的是落实法律制度的能力;我们也不缺少捍卫公民权利的意愿,缺少的是公民无法真正捍卫自身权益的力量。实现“同工同酬”、“同票同权”和“同命同价”,任重道远。

责任编辑:郑江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发表评论前请先注册成为搜狐用户,请点击右上角“新用户注册”进行注册!
设为辩论话题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