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新闻中心 > 综合 > 法制日报

国家体育场诉烟花侵犯著作权案开审被告辩称 乍看是鸟巢再看绝对不是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0月29日08:51
  庭审直击

  本报记者 张亮

  案情背景2008年12月以来,市场上开始出现一种名为“盛放鸟巢”的烟花产品,其外形酷似“鸟巢”。这种烟花是由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制,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生产,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城关迅达摩托车配件商店销售的。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认为“盛放鸟巢”产品已构成对“鸟巢”著作权的严重侵害,将4家单位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侵权赔偿款400万元。

  今天上午9时,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盛放鸟巢”烟花侵权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分列为第一、二、三被告。第四被告北京市城关迅达摩托车配件商店没有出庭应诉。

  “鸟巢”是“又称”还是“俗称”

  “国家体育场,又称"鸟巢"……”

  原告方的话音刚落,被告方律师便提出了质疑:“"鸟巢"不是国家体育场的专有名称,只是因其外形特征,人们俗称为"鸟巢"。”

  “花二百元把"鸟巢"搬回家”,原告认为,“盛放鸟巢”烟花曾一度以此为噱头进行市场宣传,这充分说明,被告存在误导消费者以使其认为“侵权产品”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故意,从而达到借助国家体育场的巨大公众影响力,引起关注、促进销售、提高产量的目的。

  被告则认为,鸟巢不是国家体育场的专有名称,“盛放鸟巢”不会误导消费者。

  两个鸟巢是否高度相似

  在质证阶段,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一个经过公证的大纸箱,里面装的就是“盛放鸟巢”烟花。

  “"盛放鸟巢"所表现出来的线条交织围绕的外观形象,俯视可见田径足球场的内部设计,高度模仿了国家体育场的独特艺术特征,剽窃了原告的创作智慧,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严重侵害。”原告指出。

  “大家应该注意到,国家体育场的外观是银灰色的,而"盛放鸟巢"烟花则是五颜六色的,而且不是桁架结构,是外包的平面设计图纸。”第二被告指出,两个“鸟巢”之间表现手法完全不同,存在实质的差别。

  对此,原告反驳说,“盛放鸟巢”的所有产品特征均指向国家体育场。其外包装虽然是平面的,但其包装后的效果却是立体的,实质上产生了高度模仿的后果。

  “盛放鸟巢”是不是作品

  “谁会把一个烟花放在家里,当成艺术品来欣赏呢?”第二被告代理人指出,烟花是一次性的,一旦点燃,就变成一堆灰烬。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均属于艺术作品的范畴。”被告方指出,被控侵权的“盛放鸟巢”烟花,属于工业产品,而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不存在对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的剽窃或复制。其次,“盛放鸟巢”烟花即便模仿了国家体育场,也是对该建筑作品的合理使用,没有超出著作权法规定的对艺术作品可以合理使用的范围。

  烟花销售商是否应担责

  原告诉称,第三被告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作为“盛放鸟巢”烟花的销售商在销售过程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销售了“侵权”产品,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第三被告指出,他们在购入“盛放鸟巢”烟花爆竹时,对商品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在企业自身能力范围内进行了合理审查。作为一个从事烟花爆竹销售业务的企业,被告已经履行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合理审查注意义务。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

  本报北京10月28日讯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发表评论前请先注册成为搜狐用户,请点击右上角“新用户注册”进行注册!
设为辩论话题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