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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安厅:协助抓获假币犯罪逃犯奖5000元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1月04日11: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对伪造货币的,走私伪造的货币的,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的,变造货币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伪造、变造人民币的,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明知住宿的旅客或者承租人是假币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对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或者房屋出租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四、2009年10月至11月,凡是有假币违法犯罪行为,数额不大且主动上交的,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凡是情节轻微且投案自首的,一律不刑事拘留;凡是有假币违法犯罪行为并检举揭发他人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一律从宽处理;凡是在押服刑人员提供重大案件线索破案的,一律协调主管部门予以减刑;凡是顶风作案的,一律严加惩处。

  五、2009年10月至11月,公安机关将对提供假币线索并协助破案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查获假币面额总数,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查获面额总数10万元以下的,给予面额总数10%的奖励;10万元以上的,视情给予重奖。对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并协助抓获涉嫌假币犯罪逃犯的单位或个人,每协助抓获一名逃犯,给予5000元奖励。

  特此通告。

  二○○九年十月十七日 (来源:新疆日报)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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