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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工委官员:未反映选民意愿代表应被罢免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1月04日15:2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许安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今天上午作客人民网“人民议事厅”,为广

  大网友解析《选举法修正案(草案)》。针对如何罢免人大代表的问题,武增做了详细的解释。

  武增坦言,对于在什么情况下对代表进行罢免,法律并没有规定,只要是选民或者代表对他们选举产生的代表不信任、不满意,他们就可以罢免。武增进一步解释说,实际上,在一般情况下,提出罢免人大代表的理由主要有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代表有违法犯罪的情形,比如说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了刑法;第二种情况是代表在道德方面,比如说道德水平低下,有损人利己、贪污受贿这些情况等;第三种情况是代表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是在本职工作中不履职,更重要的是没有履行自己的代表职务,没有能够反映选民的意愿和要求,不发挥代表作用。在上述这些情况下,选民和代表都可以提出罢免请求。罢免的程序在直接选举中,也就是对县、乡代表的罢免,对于县一级原选区50名以上的选民,可以提出罢免的要求。对于乡人大代表,30名以上的选民可以提出罢免请求。县级人大常委会在收到罢免请求后,可以允许被提出罢免的代表进行申辩,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罢免的程序,最后通过投票对罢免程序进行表决。在间接选举中,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可以由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罢免的要求。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的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以提出罢免请求。同样的对罢免请求要经过表决。人民网北京11月4日电(记者常红王喆 张海燕)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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