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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11日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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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撞者“逃逸说”是执法简单化

  近日,四川省交警相关负责人对新出台的《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进行了细解。四川省交警总队事故处事故对策科科长唐剑军说,“A小车追尾撞了B货车,B货车认为自己受损程度不大,离开了现场。当A车报警后,交警找不到B车,也会认定B车逃逸。”在这种情况下,原本在车祸中无责的B货车因“逃逸”情节,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原本责任最大的A车,则只需承担次要责任(11月10日《成都晚报》)。

  被撞后擅自离开现场视为逃逸的规定,有可能违背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律原则。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导致严重后果后不尽法律义务,反而自行离开现场,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我国刑法对此行为做出了特别的规定,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肇事逃逸的构成,要具备客观上的逃跑行为,主观上的故意恶意,属于作为而非不作为。而被撞的当事人,事实上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恶意,充其量是未履行及时配合警方鉴定的义务。

  在这样的前提下,警方的责任鉴定结果,将全盘否定谁撞了谁、谁应该承担多大责任的事实真相,偏离了依据事实进行责任鉴定的惯例,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也就难以得到保证。同样,也可以举一个例子:A机动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一驾驶员酒后驾驶B机动车尾随而来,对着A车猛撞一下停下来。A车主自以为无大碍,也因为载着病人或者将要生产的孕妇急需去医院,径直离开。B车驾驶员左看右看报了警。按新规则,A车应当以“逃逸”论处,承担主要责任。由此看来,冤枉的A车要承担比B车更大的责任,虽合法却难说合乎情理。

  通过合法的形式,逆转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轻重,让有意“碰瓷”者从中受益,让被撞的一方蒙受不应有的冤屈与损失,是对被撞方权益的“合法侵犯”,是《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的一大瑕疵,是肇事逃逸的简单引用,这其实就是执法简单化。故《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有待在实践中修订。江苏卞广春职员

  公众对高招改革何以“叶公好龙”

  近日,北京大学正式对外公布此前流传甚久的“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的实施方案,立即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无论是从媒体反应还是从网上跟帖的情况来看,公众对“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能否保证公平公正表示强烈的质疑。为此,北大有关人员对媒体表示,有多项措施保证“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的公正性。可从网上跟帖的情况来看,人们的疑虑依然没有消除。

  优质教育资源总是一种稀缺资源,学校发展不均衡也是不争的事实。想想每年高考、中考期间愈演愈烈的徇私舞弊之风,看看那些投机钻营之徒无所不用其极的舞弊手段;再联系到监管部门每年在中考、高考的考试招录过程中如临大敌,可见人们对优势教育资源的竞争是多么激烈。可是徇私舞弊现象却防不胜防,媒体每年都会曝出形形色色的徇私舞弊案例,人们就完全有理由要求“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确保公平公正。

  可是,从北大保证“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公正性的“多项措施”来看,与此前实施的保送制并无多大差别。而保送制中存在诸多“猫腻”已是人所共知的事实,近年来公众认为保送制不能确保公正,反对保送制的呼声已是越来越高。用类似于保送制的“多项措施”,又怎么能够保证“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的公正性?

  “一考定终生”虽然存在种种弊端,甚至于对考生来说近乎“残酷”,但在找不到更好的办法来确保高招录取公正性的情况下,“一考定终生”应该是一种较能体现教育公平的次优选择。

  于是,公众一方面强烈呼吁改变“一考定终生”的现状,一方面又对北大拿出的改变“一考定终生”的“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表示强烈反对。从公众这种“叶公好龙”式的表现来看,腐败已经成为中国改革道路上的绊脚石,正在严重阻碍中国改革的进程。江西周建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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