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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介入反赌球风暴该当何为权威人士建议 深挖证据追究刑责完善立法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17日08:44
  司法介入反赌球调查,如何不再像一阵风一样?阻击赌球事件还需要完善哪些制度?今天,一些权威人士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开出了药方。

  司法介入利于深挖证据

  “司法部门的介入是打击赌球的关键。这不仅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也是公安机关的职责,而且事实也证明足球界自己没有能力解决这个问题。”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会员裴洋说。

  在裴洋看来,打击赌球,要诉诸法律就必须有证据。而足协最大的不足就是,它不是司法机关没有调查权,没有足够的能力和手段获取证据。足协的调查只能是把相关各方人员叫过来,谈谈话,了解了解情况,没有太大的实际作用。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李希慧认为,司法介入是一种最严厉的介入,既能够有力地打击已经存在的赌球犯罪活动,也能够对那些可能参与赌球的人员产生重大的威慑作用。

  区分主体身份确定不同罪名

  李希慧说,司法介入赌球事件不在于其本身有多难,而在于司法机关有没有决心对赌球案件提起刑事程序。在司法介入赌球活动过程中,正确地掌握相关犯罪的标准,区分主体的身份确定不同的罪名,对于正确处理赌球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李希慧给记者分析了赌球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球员因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涉及第303条赌博罪;而对体育比赛中所发生的有关人员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根据主体的不同身份来确定不同的罪名,如果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如俱乐部管理人员、裁判人员,可能构成第163条商业受贿罪;若是国家工作人员如国家体育部门的管理人员,可能涉及第397条玩忽职守罪和第385条受贿罪等。

  相关法律操作性不强待完善

  据了解,一些国家专门规定了针对体育竞赛中腐败行为的法律,相比较而言,我国涉及赌球的相关法律条文甚少而且可操作性不强。

  裴洋说,我国相关法律仍有不少欠缺,打击赌球的相关立法亟待完善。

  《中国足协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64条涉及赌博,处罚办法为运动员停赛,官员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活动,违法犯罪者送相关部门处理,但处罚办法并未给出停赛、禁止从事足球活动的具体时限,只有不正当交易可以直接勒令俱乐部降级并取消注册资格。而且这只是足球行业内部适用的禁赛条款,与要求赌球和假踢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公众期盼,尚有一定的距离。

  而我国体育法中仅有第51条涉及赌球。根据这一条款,利用竞技体育从事赌博活动的,受到的将是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几类治安管理处罚,而只有构成犯罪的,才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对于许多参与赌球的球员或教练构成犯罪证据不足的只能是被行政拘留。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只有刑法能为抓赌扫黑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而对于最可能适用的赌博罪,裴洋说:“我国刑法规定,只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和以赌博为业3种情况才构成犯罪,一般的参与赌博者并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也不介入,打击力度比较小。但实际上,足球圈里参加赌博的人很多,资金也是非常大的。”他建议,在刑法修正案里增加一款,即:赌博的参与者,赌资较大的,也可适用刑法进行惩治。

  “如果能够制定一部治理赌博的法律,将更有利于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李希慧表示,治理赌博犯罪,必须是各方面积极行动起来,各司其职,而且要坚决依照法律办事,不能走过场,一阵风过后又死灰复燃。

  本报北京11月16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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