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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赌”应参照行贿受贿罪严打

来源:沈阳日报
2009年11月19日07:14
  最近的中国足球“扫赌行动”引起广泛关注,法律界专家建言,这次“扫赌”应该适用重典,而不是局限在“赌博罪”上。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笛认为,按照我国刑法,赌球只能参照“赌博罪”判处三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对于动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上千万之巨的赌球来说,可能作用有限,对假丑恶横行的足球圈难以起到“乱世用重典”的震慑作用。

  “我建议,除参照赌博罪量刑外,还可参照刑法中的行贿、受贿罪进行严打。假球、赌球涉及到足协官员、俱乐部管理人员、球员、裁判之间的买卖球赛、关系球、默契球,必然会有不正常的资金往来,与行贿受贿类似。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行贿、受贿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打击力度就比较大了。”

  宋笛进而解释,行贿罪、受贿罪的要件都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目前各支足球俱乐部仍有不少是国有企业,参与赌球就是在谋取不正当利益,已经满足行贿、受贿罪的要件,可以按此量刑;如果是私有俱乐部,则可参照职务侵占罪量刑。

  昆明震序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张宏雷也认为,以“赌博罪”还较难打击赌球,或可参照刑法中的“诈骗罪”量刑。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作为公众关注度较高的比赛项目,球队、球员因赌球“作假”就是对公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将体育比赛沦为他们的获利工具,援用诈骗罪量刑并无不妥。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法学院副院长杨得志认为,参照行贿受贿罪甚至诈骗罪可能会给法院判决带来不便,如果赌球情节较严重的,不妨在现有基础上对赌博罪加一个司法解释,用于严打;如果有行贿、受贿情节的,也可以数罪并罚,这样可能更容易操作。“这也提醒我们,足球界的涉赌行为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司法界定,否则会影响扫赌成效,也会给将来的扫赌和执法带来困扰。”

  他认为,本次扫赌只是一项专项行动,抓的人再多也只是治标,还难以治本。当务之急是完善法制建设,这是足球长远发展的迫切需要。“我国1995年颁布了体育法,如今已远远跟不上各项运动的发展步伐,相关配套法规也没有跟上来。以足球为例,作为市场化程度最高的运动项目,需要更加详尽、全面的行业规范予以管理,否则就像当年的"证据说"一样,一旦没有司法介入,最终总是不了了之,根本达不到打击目的。”

  杨得志建议,足球扫赌必须形成常态化,而不是“头疼医头”,就像当年马来西亚足坛扫赌,一次性打击了近200人之后很快死灰复燃、假赌横行,还是达不到打击目的。扫赌常态化的基本前提应当让收效甚微的足协内部监管退出历史舞台,借助今年的扫赌契机建立司法介入足球监管的长效机制。做到这一点其实并不难,也是公安、检察部门职责所在,关键在于有没有决心。(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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