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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严重作弊 永远当不了公务员(政策解读)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1月25日06:35
  29日,2010年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考笔试将举行,各地公务员考试也将于近期陆续展开。

  24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外公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对报考者在报名、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做出了详细规定。

  违纪违规行为日趋增多

  4年发现1605例违纪违规行为

  近年来,公务员录用考试规模不断扩大,全国每年约考试录用10万余名公务员,有近500万人参加考试。报考对象从以应届高校毕业生为主扩大到社会各类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特别是有组织作弊行为日趋增多。2006年至今,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发现了1605例违纪违规行为。其中,2009年度中央机关招考即发现了935例。

  制定出台《办法》的主要目的:一是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维护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维护广大考生的权益;二是为中央和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公务员考试机构对录用考试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及时做出处理提供依据;三是在全社会起到警示作用,营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良好氛围。

  违纪违规行为分三个层次处理

  严重者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

  对于报考者在每个环节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两部门做出了规定,并按违纪违规行为情节的轻重程度分别给予三个层次的处理。

  对情节较轻的,给予报考者取消本次报考资格或者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对情节严重的,给予报考者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报考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且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20条“军规”将违规“一网打尽”

  监督贯穿公务员录取每个环节

  《办法》总结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实践经验,突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共20条。

  在报名环节,报考者提供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考试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中如有抄袭、协助抄袭;持假证件参加考试;使用禁止自带的通信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等情况,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在考试或阅卷环节,如果查实认定报考者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等情况,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将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在录用考试环节,公务员协助作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组织、领导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法律救济渠道

  建立公务员报考者诚信档案

  《办法》规定,为报考者提供专门的法律救济渠道,如果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建立全国范围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信息库,力争做到考生一旦违纪违规一次,其受罚期间就不能参加任何公务员录用考试,确保公务员录用的严肃性。
责任编辑:lian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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