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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拐卖儿童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只要够判处死刑标准均依法核准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27日08:18
  “近年来,一些地方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猖獗,并呈发展蔓延之势,犯罪团伙组织日趋严密,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狡猾、残忍,盗抢儿童案件突出,因拐卖儿童引起的伤害、杀人、强奸等恶性案件逐年增多,危害日益严重。”

  “拐卖儿童犯罪严重侵犯被拐卖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家破人亡,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直接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在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上升势头,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依法严惩拐卖儿童犯罪分子。

  【特点】盗抢儿童犯罪突出

  据披露,受多种消极因素的综合影响,拐卖儿童犯罪活动近年来在不少地方又沉渣泛起、发展蔓延,组织化程度提高,手段升级,危害日益严重,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响强烈,已成为当前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特点之一是犯罪团伙化趋势明显,犯罪网络错综复杂,涉及地域众多,成员构成复杂,内部分工明确,作案具有连续性、专业性。

  王少南解释说:“今天公布的胡明华拐卖儿童案,就是一个专门拐卖儿童的犯罪团伙案件,涉案人员达十多人。该团伙组织严密,分工细致,拐骗、中转、接送、贩卖儿童各个环节均由专门人员负责,形成了"拐、送、销"的产业链条。”

  特点之二是犯罪手段也由单一的诱拐向采取偷盗、绑架、麻醉、抢夺等手段转变,以出卖为目的,盗抢儿童犯罪突出,犯罪恶性程度加剧。“今天公布的苏宾得拐卖儿童案就是一个以出卖为目的,抢夺、抢劫儿童的犯罪团伙。”王少南说。

  最后一个突出特点是拐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案件明显增多。胡明华拐卖儿童案就是这种情况的典型案例,该案的被拐卖儿童绝大多数都是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

  【严打】突出重点区别对待

  在审理拐卖儿童犯罪案件中,人民法院严格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实行区别对待。

  对于首要分子、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拐卖儿童犯罪分子,以及具有拐卖儿童多人;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偷盗婴幼儿;将儿童贩卖到境外;强迫被拐卖儿童从事行乞以及偷盗、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的拐卖儿童犯罪分子,应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最高人民法院对报请核准死刑的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只要达到了法律规定应该判处死刑标准的,均依法核准。”王少南明确表示。

  同时,人民法院在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拐卖儿童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的同时,也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在共同犯罪中罪行相对较轻、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是极大的拐卖儿童犯罪分子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罚当其罪。

  王少南认为,这种区别对待,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有利于分化瓦解拐卖儿童犯罪分子,教育、挽救大多数,达到预防和减少拐卖儿童犯罪的目的。

  【部署】选编案例统一标准

  记者了解到,继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及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上述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将于近期会同公安部、最高检、司法部等有关单位联合召开“关于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座谈会,进一步总结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经验,研讨打拐工作中的部分法律适用问题,解决打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与国务院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筹办编写《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选》,此案例选旨在加强对拐卖儿童审判工作的指导,不断规范、统一司法标准。

  据悉,案例收集工作基本结束,正在编辑整理中。

  本报北京11月26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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